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
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续聘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具备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能力和业务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
障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及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
意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现
行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作较为规范,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决策、执
行和监督机制健全,并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对子
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
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等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四、关于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
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 2019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担保情况进行调查
了解,并作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9年度报告财务审计结果,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
对外实际担保总额为291,300.26万元,其中: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39,869.26万元;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251,431万元,上
述对外担保事项中,无逾期担保。
2、公司当前担保金额较大,主要表现在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上。经分析,我们认为,当前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没有任何经营之
外的风险,为控股子公司所提供的担保其风险主要在于经营风险。根据公司经
营层分析,为控股子公司和外部单位所提供的担保其风险都在可控范围内。
3、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
审批和披露程序。
4、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未占用公司资金。
独立董事签署:
苏锡嘉、王 林、王颖彬
日期: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