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核实后,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审议程序的规定,充分保护了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当前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
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
司董事会提交的《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二、 关于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关于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2019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的相关规定,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披露,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关于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
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
及运行情况。
四、 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系基于公司正常
经营所需发生的,也是必要的、有利的,遵循了一般商业原则,交易定价公允、
合理,充分体现了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公司董事会在对该议案
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关于续聘 2020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和职业素养,坚持独立审计
准则,能够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地履行双方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所规定
的责任与义务,具备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有效执行了审计程序,能够真实的
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为控股子公司珠海纳思达打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
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的融资担保额度,系根据其自身的经营需求进行的,为激光
打印机高端装备智能制造项目一期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本次融资担保已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如实对外披露担保
相关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额度事项,并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财会[2017]22 号”及“财会[2019]16
号”通知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对
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 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发展变化审慎做出的。公司将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本次终止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
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事项,并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亦不存在之前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总额为 872,871.26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1.32%。
3、公司不存在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资金
合理利用的需求,担保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谢石松
邹雪城
唐天云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