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化工: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二]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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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阳煤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本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审议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我们已全面了解和审核《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
摘要。
    2、《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3、在出具本审核意见前,未发现公司参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编制和审核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我们同意通过《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
案》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议<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其正文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我们已全面了解和审核《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
及其正文。
    2、《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其正文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3、在出具本审核意见前,未发现公司参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一季度报告》及其正文编制和审核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三、对《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及
2020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我们已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同意将其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
     2、该等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定价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3、在本项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本
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4、我们同意通过《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
行情况及 2020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四、对《关于审议<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我们对公司《2019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沟通,
查阅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2、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
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
     3、我们同意通过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对《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2019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 母 公 司 本 年 实 现 的 净 利 润 为
-236,931,467.29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605,011,480.78 元,本期吸收合并
子公司山西阳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影响未分配利润-1,030,542,122.23 元,
故 2019 年年末可供分配的利润-1,872,485,070.30 元。
     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
司的客观情况,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通过《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1、信永中和是具有从事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担任公司外部审
计机构以来,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
尽职尽责完成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有利
于维护公司审计工作的持续、完整,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
    3、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根据年度实际
工作量按不超过人民币 190 万元限额执行。
    4、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煤炭买卖合同>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我们已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同意将其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
    2、该等关联交易是基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之需要,
有利于保障公司下属子公司今后原料的充足、顺畅供应。该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符合公平、公开、公正、定价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况。
    3、本项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项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4、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
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我们已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同意将其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
    2、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
的金融服务平台,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保障经营资金需求,增强资金
配置能力,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保证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项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
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
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的规定。
    3、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专此。
(此页无正文,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端生(签名)            李德宝(签名)             裴正(签名)




                                                      2020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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