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自
身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涉及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
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任内控审计机构的
议案》进行事前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对《公司 2020 年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的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2020 年关联交易预计情
况发表如下事前审核意见:
1、公司已就上述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
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2、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真实客观,遵循了自愿的原则,交易条件公平、
合理,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或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3、该预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我们一致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遵循了“公开、公平、
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
立性,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
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二、对《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任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任
内控审计机构发表如下事前审核意见: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丰富的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
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
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任内
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怀谷、庞春云、马国柱
2020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