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天伟业: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符凤萍)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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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9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三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秉持谨慎的态度和勤勉的原则,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努力维护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保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
极出席 2019 年度的相关会议,独立、公正对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现就 2019 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9 年度出席公司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共举行 4 次董事会会议、3 次股东大会会议。
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度应参加   亲自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董事会次数      次数     次数   未亲自参加会议
         4           4        0           否                3

    报告期内,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
情况。
    二、对公司董事会会议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本年度在关键问题进行评议及审核的基础上,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如下:
    (一)对 2019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1、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
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
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
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
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
会〔2017〕14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上市
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同意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
    (2)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为其他非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4、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8 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
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办公及业务发展需要,属于正常、必要的交易行为,不会对
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该关联交易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金额在总经理审
批权限范围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5、对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法律规定,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
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6、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
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在募集资金使用上
不存在不规范情形。
    7、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19 年度薪酬发放
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18 年度能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
制度执行薪酬政策,结合公司 2018 年度经营情况,我们认为 2018 年度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是合理的。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薪酬发放方案充分依据行业、地区、
市场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薪酬水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二)对 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
公司股份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未来择机用于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广大股东利益,且
有利于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含本数),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3 元/股,本次回购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实施,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
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影响到公司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具有可行性。因此,我
们同意该回购方案。
    (三)对 2019 年 8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为其他非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关于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
了认真核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
况下,利用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
利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资金收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使用不超过 8,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
    4、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
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对 2019 年 10 月 22 日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拟审议的《关
于聘请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事前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备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
工作的要求。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职责,能够恪守尽责,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实施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
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将《关于聘请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
    (五)对 201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
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后的股份回购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人数、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实施期限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回购股份事项
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影响到公司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事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
    3、关于聘请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备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
工作的要求。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职责,能够恪守尽责,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实施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
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本次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所有上述独立意见均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作了信
息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
    三、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1、本人作为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2019年度共主持召开了4
次会议,对公司内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公司财务报表,聘请年度审计机构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在年审期
间,与审计机构进行积极沟通,了解公司年审工作开展情况。
    2、本人作为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2019年度共主持召
开了1次会议,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执行情况及薪酬发放方案进行了
认真的审核。
    3、本人作为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2019年度
未召开相关会议,积极关注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1、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公司会议。对董事会通知中所列的各
项议案和相关材料均仔细阅读,认真审议,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并结合自身
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提出建议,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
    2、本人多次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听取了公司经营层及相关人员的汇报,
及时了解公司和各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掌握公司经营动态,并将个人的分析研判
及建设性意见反馈给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发挥了独立董事的职
责,为公司决策提供了科学性和客观性保障。
    3、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的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维护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4、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职能力。本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尤其是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
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五、其他工作情况
   (一)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未发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三)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监管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
独立的原则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在任期内,本人将继续充分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
极参与公司重大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为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
水平和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符凤萍
                                                        2020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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