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9 年,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全体成员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认真履行监督职
责。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活动、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现将 2019 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监事会履行职责的情
况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 8 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召开时间 会议届次 审议通过的议案
2019 年 1 月 第三届监事会第
7日 十六次 1. 关于公司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2019 年 1 月 第四届监事会第 1.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28 日 一次
2. 《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
1. 《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2019 年 3 月 第四届监事会第
25 日 二次 2.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限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审议《关于<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19 年 4 月 第四届监事会第 2.审议《关于 2018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
13 日 三次
案》
3.审议《关于<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的议案》
8.审议《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9.审议《关于业绩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股份的议案》
1. 审议《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9 年 4 月 第四届监事会第 2. 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26 日 四次
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2. 关于 2019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3.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2019 年 8 月 第四届监事会第
28 日 五次 4. 关于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5. 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6.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限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19 年 10 月 第四届监事会第
1. 关于公司<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9 日 六次会议
2019 年 12 月 第四届监事会第
30 日 七次会议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外,还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各项重要提案和决议,了解了公司各项重要决
策的形成过程,掌握了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
二、监事会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认真履行知情监督、检查职能,保证公司经
营管理行为的规范,并就有关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依法管理,决策程序合法。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等方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认真履行了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内控制度继续完
善并执行。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履职、遵纪守法,维护了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在任期内未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检查及审
核,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能按照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准
则规范进行,公司出具的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将募集资金存放
于专项账户进行使用和管理。监事会对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认真审核后认为: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信息披
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三)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情况
2019 年度公司关联交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审批程序,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无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报告期内,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也无其
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五)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实施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解除限售等相关工作,
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阅情况及意见
经审阅,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遵循内
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科学、有效的内
部控制规范体系,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和实施了
较为有效的内部控制。
公司出具的《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实际
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
2020 年,监事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贯彻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
议,确保公司依法运作、规范发展。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