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兰台意字(2020)第 193 号
2020 年 4 月 23 日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 1 号第三置业大厦 B 座 29 层
电话:(8610)52287799 传真:(8610)58220039
网址:www.lantai.cn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兰台意字(2020)第 193 号
致: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验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做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
性等事项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评价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基于上述前提,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
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1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 年 4 月 7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同意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 年 4 月 8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 9:30 在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
东路 3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赵勇先生主持。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
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
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及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及
网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2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18,944,6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392%。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现
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下述议案:
1.《关于四川长虹注册申报海外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
1,118,604,247 99.9695 340,450 0.0305 0 0.0000
决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 1,118,604,247 99.9695 340,450 0.0305 0 0.0000
3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46,930,487 99.2797 340,450 0.7203 0 0.0000
2.《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
1,118,537,147 99.9635 407,550 0.0365 0 0.0000
决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 1,118,537,147 99.9635 407,550 0.0365 0 0.0000
3.《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3.01 发行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
1,118,537,147 99.9635 407,550 0.0365 0 0.0000
决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 1,118,537,147 99.9635 407,550 0.0365 0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46,863,387 99.1378 407,550 0.8622 0 0.0000
3.02 主承销商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
1,118,518,647 99.9619 426,050 0.0381 0 0.0000
决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 1,118,518,647 99.9619 426,050 0.0381 0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46,844,887 99.0987 426,050 0.9013 0 0.0000
3.03 债券名称
4
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
1,118,518,647 99.9619 426,050 0.0381 0 0.0000
决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 1,118,518,647 99.9619 426,050 0.0381 0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46,844,887 99.0987 426,050 0.9013 0 0.0000
3.04 发行规模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
1,118,537,147 99.9635 407,550 0.0365 0 0.0000
决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 1,118,537,147 99.9635 407,550 0.0365 0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46,863,387 99.1378 407,550 0.8622 0 0.0000
3.05 债券期限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
1,118,518,647 99.9619 426,050 0.0381 0 0.0000
决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 1,118,518,647 99.9619 426,050 0.0381 0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46,844,887 99.0987 426,050 0.9013 0 0.0000
3.06 发行方式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 1,118,518,647 99.9619 426,050 0.0381 0 0.0000
5
法律意见书
决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 1,118,518,647 99.9619 426,050 0.0381 0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46,844,887 99.0987 426,050 0.9013 0 0.0000
3.07 募集资金用途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
1,118,518,647 99.9619 426,050 0.0381 0 0.0000
决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 1,118,518,647 99.9619 426,050 0.0381 0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46,844,887 99.0987 426,050 0.9013 0 0.0000
3.08 上市场所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
1,118,537,147 99.9635 407,550 0.0365 0 0.0000
决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 1,118,537,147 99.9635 407,550 0.0365 0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46,863,387 99.1378 407,550 0.8622 0 0.0000
3.09 公司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还相关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按期偿付债券本息
时,就发行债券采取的偿债措施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
法律意见书
A 股(含恢复表
1,118,532,647 99.9631 412,050 0.0369 0 0.0000
决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 1,118,532,647 99.9631 412,050 0.0369 0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46,858,887 99.1283 412,050 0.8717 0 0.0000
3.10 决议有效期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
1,118,537,147 99.9635 407,550 0.0365 0 0.0000
决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 1,118,537,147 99.9635 407,550 0.0365 0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46,863,387 99.1378 407,550 0.8622 0 0.0000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
1,118,604,247 99.9695 340,450 0.0305 0 0.0000
决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 1,118,604,247 99.9695 340,450 0.0305 0 0.0000
上述议案中,议案 1、议案 3 及其各子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资格和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