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564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黄仕宇 020-66338888
保荐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洪如明 020-66338888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089
注册地址 浙江省玉环市双港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郑念辉
董事会秘书 陈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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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576-8727888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1 月 2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工作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正裕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09 号)核准,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裕工业”、“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667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1.63 元,
共计募集资金 31,017.21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6,256.64 万元。
五、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规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
构”)对正裕工业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发行保荐工作阶段;
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自正裕工业完成首发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上市日期
2017 年 1 月 26 日)、2018 年及 2019 年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整个保荐期间,广
发证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细致的尽职调查工作,参与正裕工业的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查阅相关公开信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文件,
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实地考察募投项目进展情况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
企业的经营行为,顺利完成了对正裕工业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就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
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行充分详细的尽职调查,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
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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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
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年度报告披露
正裕工业首发上市后,分别披露了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保
荐机构分别对上述年报进行了仔细审阅,确认上述年报的编制符合《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现场检查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定期或不定期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等要求对正裕工业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中,保荐代表人重点关注了正
裕工业的以下问题:(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2)信息披露是否与事
实相符;(3)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用途是否一致;募集资金的管
理是否安全;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情况;(4)发生的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
对外投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程序;(5)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6)经营状况;(7)公司及股东承诺是否履行;(8)
现金分红制度执行情况;(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情况。
3、督导规范运作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持续关注正裕工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持续关注正裕工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
况,督导正裕工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和
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正裕工业合法合规经营;
督导正裕工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督导信息披露
正裕工业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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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在公
告后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在获得有关信息后,及时完成对信息
披露文件的审阅工作。
5、督导募集资金使用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正裕工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督导正裕工业按照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
金用途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17 年 3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
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2,203.22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独立董
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
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
于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
审〔2017〕577 号),认为:正裕工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正裕工业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2019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及 2019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
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
“汽车减震器研发、检测中心”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独立
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2019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及 2019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 650 万支汽车减震器项目”
的实施期限由原计划延长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
同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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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对正裕工业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
核查,对上述使用计划无异议。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正裕工业募集资金尚未
使用完毕,已按照相关规定专户存储。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
使用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正裕工业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
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
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
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正裕工业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
正裕工业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
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且能够应保荐
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在保荐机构的发行保荐过程中,正裕工业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
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
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正裕工业持续督导期间,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
师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
督导期间,正裕工业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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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正裕工业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正裕工
业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
违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正裕工业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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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黄仕宇 洪如明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孙树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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