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下称“中国法律
法规”)以及《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等事
宜(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
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 会 的 议 案 , 并 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
规性与合法性、会议召开的日期与时间、会议召开的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8 项议案,包括:《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选举张国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与胥城公司签署
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为参股公司创元数码提供担保事项的议
案》、《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择机处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
案的主要内容已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中公告。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
正公告》,对原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网络投票时间进行更正。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
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通知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5 名(代表 5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154,271,0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600%。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878,35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9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17 名(代表 17 名股东),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024,3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52%。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
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22 日 9:30-11:30、下午 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
络投票,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
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
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
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7,013,1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4.3900%。
议案 2、《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7,013,1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4.3900%。
议案 3、《关于选举张国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
中 小 股东同意 17,013,19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4.3900%。
议案 4、《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7,013,1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4.3900%。
议案 5、《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1,463,5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3.6006%。
议案 6、《关于与胥城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普通决议
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7,013,190 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的 94.390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 7、《关于为参股公司创元数码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同意 17,013,190 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94.390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 8、《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择机处置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议案》为普
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7,013,1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4.3900%。
本所律师经查验议案及表决信息等书面文件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
负责人: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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