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北京钢
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4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确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公司及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及激励对象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及本次授予的主体资格及授予条件。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4 月
22 日,并同意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66.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74 元/股。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4月22日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
曹 伟 田 会 曹 真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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