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钢股份: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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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9 年度述职报告

    我们作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股份”或“公
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新钢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要求,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独立、审慎行使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及时
了解公司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召
开的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并对重大事项独立、客
观地发表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特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我们 2019 年度履行职责工作情况
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占
比超过三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包括王国栋先生、鲍劲翔先生、姜晓东先生、许
年行先生。
    (一)王国栋先生:男,1942 年出生,中国工程院院士,东北
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东北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常
务副主任,中国金属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理事,西部金
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是轧制技术领域的国际知名专家,先
后主持和完成多项国家 973、863、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2015
年 5 月至今任新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二)鲍劲翔先生:男,1965 年出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
博士研究生。1997 年 8 月-2004 年 5 月任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
员办办公室副主任;1998 年-2005 年任安徽省法学会民商经济法研究
会副总干事(兼任);现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
高级经理、兼任安徽省法学会民商经济法研究会副总干事,2014 年 3
月至今任新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三)姜晓东先生:男,1982 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
注册咨询工程师、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师。2006 年以来历任冶金工业
规划研究院工程师、综合处处长、总设计师;现任冶金工业规划研究
院院长助理、总设计师兼综合处处长。2016 年 5 月至今任新钢股份
公司独立董事。
    (四)许年行先生:男,1978 年出生,中共党员,博士学历。
2009 年 9 月-2014 年 8 月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讲师、
副教授;2014 年 9 月至今担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财
务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2019 年 4 月至今担任新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
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中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
之间不存在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
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4 次董事会会议、2 次股东大会、1 次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1 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5 次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会议、1 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我们积极参加各项会议,并
履行独立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董事                 董事会会议                  参加股东大
                                      其中:以                           会次数
            应参会       亲自出                  委托出
                                      通讯方式            缺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参加次数
 王国栋         4          1             3         0            0          2
 鲍劲翔         4          1             3         0            0          2
 姜晓东         4          1             3         0            0          2
 许年行         4          1             3         0            0          2

     2.出席专门委员会情况:
                       薪酬与考核
           战略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独立董                   委员会
  事   应参会 参会次 应参会 参会次 应参会 参会次 应参会 参会次
       次数     数   次数      数  次数      数  次数      数
王国栋      1         1           /          /      /       /        1         1
鲍劲翔      /        /            1          1      5       5        /         /
姜晓东      1        1            /          /      /       /        1         1
许年行      /        /            1          1      5       5        /         /
    注: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夏文勇、管财堂、王国栋、姜晓东;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为鲍劲翔、许年行、林榕、冯小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成
人员为许年行、鲍劲翔、刘传伟、卢梅林;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姜晓东、王国
栋、夏文勇、毕伟。2019 年 10 月,公司独立董事姜晓东辞去公司独立董事,但仍忠实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

     (二)本年度会议决议及表决情况
     2019 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能够积极了解公司的经营
与发展情况,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在召开董事会前能够
主动了解所审议事项的有关情况,审阅相关会议资料,为各项议案的
审议表决做好充分的准备。在会议上,能够积极参与讨论,认真审议
每项议案,并结合个人的专业知识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在充分了
解审议事项的基础上,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和发表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召开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对于董事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公司均及时向我们提
供了会议材料和相关资料,我们也在与公司保持沟通、详细了解有关
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审议、审慎表决。针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需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我们均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为中
小股东决策提供参考。我们对年度内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重大
事项未提出重大异议。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我们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在公司年度报告及其他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认真听取
公司管理层对相关事项介绍,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
知识和行业背景,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发
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
    报告期内,我们与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沟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
财务状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了解;通过电话和邮件,
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
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营动态。力求勤勉尽责,
在工作中保持客观独立性,在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
经营等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公司管理层也高度重视与我们的沟通交流,使我们能够及时了解
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在相关会议前及时传递议案涉及材料,保证了我
们充分的知情权,为我们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履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审议了《关于 2018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执行情
况暨 2019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等关联交易议案,认为公司
2018 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化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和
一贯性原则,未发现有损害本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关联方交易情况。我
们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
的需要,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发展有利;同时,该交易不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交易定价符合市场价格,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
益。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上,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没有对外担保情况,不
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不存在对外担保关联资金占用
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全年滚动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10 亿元,并完成到期赎回,收回全
部本金利息,收益符合预期。到期赎回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已归还
至募集资金账户。此外,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公司对原拟投资于煤气综合利用高效发电项目的 6 亿元募集
资金进行用途变更的议案,募集资金变更用于于综合料场智能环保易
地改造项目建设,变更程序和使用情况符合规范,目前正在项目投资
期内,预计 2020 年内完成项目建设。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重点关
注了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公司对募集
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
资金使用违规的行为。
    (四)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披露了《新钢股份 2018 年
年度业绩预增公告》。业绩预告均未发生业绩预告更正的情况,未发
布业绩快报情况。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请继聘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已为公司提供了多年的财务审计
服务,对公司的经营及管理情况较为熟悉,具备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
审计服务的资格,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有利于做好公司 2019 年
度审计工作。公司董事会全票审议通过该项议案。经公司 2018 年年
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继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
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19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对《新钢股份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发表
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基于公司发展实
际,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 2018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同时,我们就公司 2018 年度现金分红水平合理性,发布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长
期发展和股东回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我们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健全,且公司能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规
定执行,2019 年度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
定的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
部控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的改进及优化,
强化内控规范体系的执行和落实,在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基础
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形成了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大华内字[2019]000102 号)认为,新钢股份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
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九)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议事规
则,以认真负责、勤勉诚信的态度忠实履行各自职责,在完善公司治
理、内控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在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编制定期报告、内控实施等事项的决策中,实
施了有效监督,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保持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有效沟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
委员对所有议案均按照程序审慎审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十)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保本理财产品的独立意

     2019 年 4 月 20 日,新钢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在公司经营情
况良好下,我们查阅了公司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及内部控制的管理状
况后,我们就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公司投
资理财事项符合相关法规、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
的内控措施,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公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状况较
好,在确保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择机购
买理财产品,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使
用效率和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保本理
财产品的议案》。
    (十一)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2019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新钢股份独立董事,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公司
此次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十二)关于建立公司企业年金制度的独立意见
    2019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建立公司企业年金制度的议案》。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建立
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和提高职工退
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于企业长期发展有利。我
们认为企业年金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十三)关于转让参股公司江西省国资汇富产业整合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事前认可及独立董事意见
    2019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新钢股份关于转让参股公司江西省国资汇富产业整合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发表了独立董事事前
认可及独立董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是基于公司战略规划、未
来发展的需要以及当前实际情况开展的,有利于公司专注钢铁主业发
展;本次交易标的股权经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具
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严谨客观评估,以股权资产评估值作为定价依
据,交易条件和定价政策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
为;关联董事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我们同意
本次关联交易议案。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
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勤勉尽责,维
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2020 年,我们将继续秉承独立、谨慎、勤勉的原则,忠实履行
独立董事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优势和独立判断作用,为公
司董事会提供决策参考建议,提高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能力,切实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加强同公司中小投资者、
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积极开展工作,为公司
的经营发展献计献策,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优化,促进公司的
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国栋、鲍劲翔、姜晓东、许年行
                                             2020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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