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金融: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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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在认
真审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
引》等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充分考虑了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行业
发展阶段、公司经营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平衡业务
持续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之间的关系,制定了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
且清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大股东
套利等明显不合理情形及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交的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审议《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后认为:
    (一)公司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合当前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需要,并能
得到有效执行。
    (二) 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较为全面的反应了公司经营活动的内
部控制情况,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所作出的结论。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是一家实力较强、
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
出具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
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
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参考行业收费标准,支付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 年度费用共计 110 万元,并同意将上
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确认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关
联交易行为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上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损害公
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审议该议案时,两位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
避表决,本议案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定程序。因此,我们
同意《关于确认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担保计划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授权的对外担保的相关主体均为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其下属公司,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且公司
拥有绝对的控制力,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所涉及的担保事项有利于提
高相关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融资能力,是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拓
展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
     我们认为该担保计划议案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议案的履行对
公司的业绩提升和长期发展有积极作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该项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监事
薪酬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议案是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拟定的,是对董
事为公司发展过程中所作贡献的肯定,使其更加勤勉尽责,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董事会的该项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议案是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拟定的,是对高
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发展过程中所作贡献的肯定,使其更加勤勉尽责,履行其应尽
的义务,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该项议案。
    八、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根
据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拟定的,可以有效激励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况,其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新修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
办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相关资料及文件,我们认为公司本次
商誉减值准备的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资
产的实际情况,公司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是恰当的、谨慎的,能够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因此,
我们同意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十、关于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公司非公开发行债
券的条件,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自查论证后,我们认为公司符合
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本次非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事项方案合理,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
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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