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润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年4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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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该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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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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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三天以前须通
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可不受上述时限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
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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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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