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 年)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
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深圳欣
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并综合考虑公司
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所处的阶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
部融资环境、现金流量情况等因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就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
和生产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对股东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
的其他方式;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顺序,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进行中
期分红。
第四条 公司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时,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第五条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含 10%),未来三个连续会计年
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
期分红除外);
(3)公司生产经营资金可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具体指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不低于 30%);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 公司在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② 公司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如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且公司已在
1
相关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公开披露文件中进行说明,则不实施现金分
红。
第六条 公司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为: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供分配利润为正;
2、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并实施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
第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定。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
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
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
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
程中,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如因外部经
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
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
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经
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
2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方式(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