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
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我国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合理、有效。
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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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意见
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本公司的《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8-2020 年度)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具备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董事会对《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2019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表示同意,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预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本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 2019 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
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兢兢业业、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
并且,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
足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
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
构,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独立董事对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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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内
控制度的规定,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约定,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且
披露情况与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一致。报告期内,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公
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及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9 年度的对外担保、关联方资
金往来情况发表的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公司于 2018 年 6 月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取得福建
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泉州闽光)100%的股权,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审议同意和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授权公司
2019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泉州闽光申请各家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
的担保总额度累计不超过 202,940 万元,并且在公司开展票据池
业务过程中,如涉及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子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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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等担保情形,该等担保总额度不
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该担保额度可滚动使用。
2019 年度公司实际为全资子公司泉州闽光担保总额为
120,913.8 万元。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泉州闽光 2019 年度向各家
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确保全资子公司泉州闽
光有充足的技改资金和流动资金,以上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
控制的范围之内,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对其授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
展造成不良影响。除上述担保之外,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
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2.2019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经
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业、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附属企业、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资金
的情况。
独立董事签名:
汪建华 张 萱 郑溪欣
2020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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