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46号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你公司是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诚合基金”)的唯一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实际控制诚合基金。你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未将诚合基金纳入合并范围,导致定期报告相关科目披露不准确。你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少计资产总额、少计负债总额均为11.63亿,2017年第三季度少计财务费用2,139.26万元,多计净利润1,604.44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4月14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