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佛
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燃能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就佛燃能源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审阅佛燃能源内控相关制度、复核佛燃能源信息披露文件、与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高管人员沟通等方式,结合日常的持续督导工作,在对公司
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理评价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二、佛燃能源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佛燃能源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现行
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
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保荐机构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海明 黄钦亮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