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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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条件。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和预案的独立意见
    
    1.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和预案的制定、发行价格、定价原则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未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暨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的独立意见
    
    1.公司拟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市城投”)作为战略投资者,并与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公司与战略投资者拟充分利用各自优势,整合重要战略性资源,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暨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图市城投,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计算,图市城投将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公司与图木舒克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图木舒克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1. 经审阅该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2.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1.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措施做出相关承诺,该等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承诺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1.公司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并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提交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楚金桥 杜海波 尚贤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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