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
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
(2017 年-2019 年)股份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发展
及资金需求等因素,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健康、持续、
稳定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有助于公司建立起健全完善、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及其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
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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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执业资格,该所在担任公司
审计机构期间,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准则,顺利完成各项审计工作;且本事项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因
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其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有利于交易双方获得合理的经济
效益;该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且该事项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本事项。
六、关于对公司部分资产进行处置事项
公司子公司福建东百红星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对东百爱琴海店商场进行装修改造,公司
对原计入其长期待摊费用的装修摊余价值进行处置,符合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及公
司相关制度要求,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且本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本事项。
七、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预计担保额度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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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0 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系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根据 2019 年度担保情况
及 2020 年度公司融资需求所作出的合理预测,相关担保事项可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
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增强公司融资能力,降低财务费用;相关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公司相关子公司以持有的佛山睿优仓储有限公司、天津兴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0%
股权为限为上述两家参股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参股公司正常经营需
要,上述参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亦同时提供了抵押、质押等多种方式担保,且参股公司经
营状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整体担保风险可控。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继续以所持参股公司股权比例为限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九、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
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该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执行情况,同意公司披露《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名的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相关候选人
在任职资格方面具备履职所需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相关岗位,未发现相关人员存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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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候选人符合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此外,提名人的提名资格、董事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方案,
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参与竞买额度的议案
公司授权管理层在授权额度范围内行使竞买决策权,有利于提高公司决策效率,符合
公司战略发展及仓储物流业务拓展需要,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本次授权事项
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事项。
独立董事:
洪 波 陈珠明 魏志华
2020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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