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实业: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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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河北亚
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51%部分股权(上述交易以
下总称“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已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
公司本次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1. 本次交易方案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交易完成以后,将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和规模,提升公
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
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构成重大调整。本次调整后的交易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相关规定中重大调整的认定。
    4.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手为河北亚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河
北亚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
联交易。

    5.本次重组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次交易定价方式符合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6.公司就本次交易与各相关方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协议系按照自愿、公平
及合理的原则协商达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金辉




    陈芳平




    李张发




                                                 20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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