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
2020 年第 1 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董事会 2020 年第 1
次会议的有关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 年 12 月 7 日修正版)、证
监会、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上交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及其备忘录,我们就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调查:
1. 2015 年 8 月 19 日,公司对大唐华银攸县能源有限公司
(下称“攸能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签订的编号为“工银
湘银团 2015(项目)0003 号”的银团贷款合同,签署编号为“工
银湘银团 2015 年(保)字 0003 号”的保证合同,保证金额为
18.6 亿元。截止到 2019 年 12 月 31 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
65,100 万元。
2.根据大唐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南
省分行 2004 年 11 月 5 日签订的《湖南湘潭电厂二期工程借款合
同》(合同编号 4300440322004020064)及该借款合同项下的《应
收帐款质押合同》,大唐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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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分行借款 20 亿元,借款期限为 18 年,以湖南湘潭电厂二
期扩建工程项目 60%的电费收费权做质押,质押期限为 18 年。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该项质押借款余额为 44,000 万元,质
押的应收账款账面净值为 42660.90 万元。
3.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上述担保事项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披露,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的风险。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
案
我们审阅了本议案,认为公司 2019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符合公司 2019 年的实际财务状况。
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2019 年向关联方出售计算机软
件并提供相关劳务的议案
公司对关联交易金额的预测合理,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
定,信息披露充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认可关联交
易及对其金额的预测,同意本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燃煤购销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对关联交易金额的预测合理,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
定,信息披露充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认可关联交
易及对其金额的预测,同意本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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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生产、基建物资集中采购关联交
易的议案
公司对关联交易金额的预测合理,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
定,信息披露充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认可关联交
易及对其金额的预测,同意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2019 年向关联方提供日常维护
与检修业务的议案
公司对关联交易金额的预测合理,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
定,信息披露充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认可关联交
易及对其金额的预测,同意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我们审查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议案》,并对候选人刘建龙先生进行了考察。我们认为候
选人刘建龙先生具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资格并同意将本
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
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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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关于修改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之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未
来三年(2020-2022)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事项及据
此拟定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制定的《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有利于公司董事会在授
权范围内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四)《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发行决
议有效期的议案》,有利于公司有足够的时间完成本次非公开发
行,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时间所需。
(五)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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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符合
公司可持续发展要求,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的利益,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公司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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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 2020 年第 1 次会
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莉萍 傅太平
易骆之 刘冬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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