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云科技:科创板上市委2019年第52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pdf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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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委2019年第52次审议会议
                       结果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2019年第52次审议会议于2019年12月13日上午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一)暂缓审议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二)同意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二、审核意见
    
    (一)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说明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发行人市场地位属于国内领先的披露是否准确。如不准确,请予以删除。
    
    2.请发行人说明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发行人拥有知识产权优势的披露是否准确。如不准确,请予以删除。
    
    3.发行人先后两任财务总监辞职,现任财务总监无会计教育背景和会计工作经验。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财务内控有效性及改进措施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以及收入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因现有产品所在细分市场增速放缓,未来拟进行的跨细分行业及跨平台拓展、开拓原平台大体量客户所进行的研发和对外并购等外延式增长策略及相应风险。
    
    三、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一)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申请文件披露发行人2018年智能燃气表销量排名第八,其中IC卡智能燃气表销量排名第六。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申请文件关于发行人市场地位属于国内领先的披露是否准确,发行人业务定位成“智慧燃气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名称为“物联网科技公司”是否准确,“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及其运行体系”等目前仍被认定为国际领先是否具有权威性和客观性;(2)发行人制造燃气表需要的核心功能部件如通信模组、物联网卡、电路板、IC卡、主控芯片全部外购,外购部件是否涵盖了智能燃气表主要核心技术,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发行人机械计量等9项核心技术在智能燃气表技术体系中起主要作用还是辅助作用;(3)发行人业务和技术与物联网、云服务的具体关系;物联网燃气表技术水平高于IC卡智能燃气表,但物联网燃气表毛利率低于IC卡智能燃气表的原因;物联网燃气表与物联网相关技术是否是发行人核心技术,如物联网燃气表替代IC卡智能燃气表是趋势,则未来发行人的盈利能力趋势如何。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
    
    2.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应收账款周转天数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及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第四季度销售收入增长率高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公司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低于可比公司,发行人人均薪酬低于公司所在地可比制造业上市公司。发行人先后两任财务总监辞职,现任财务总监无会计教育背景和会计工作经验。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相对同行业公司信用政策及对客户谈判能力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发行人上述情况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核心竞争优势为技术优势,具体优势体现在知识产权优势等。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实际控制人邵泽华相关专利用于出资作价两千万,但该专利后被宣告无效,而发行人认为不会对其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的合理性;(2)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申请多达712项专利,授权仅257项,发行人是否存在滥用专利申请权情形;(3)申请文件披露发行人专利数量占优势,但发行人大量专利申请被撤回、或被视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或被宣告无效,发行人专利质量是否有优势,大量专利是否与其生产经营有关,是否构成其核心竞争力,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4)中汽公司出具的《对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复核报告》等是否具有权威性和客观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
    
    (二)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发行人产品整体续费率偏低以及超级店长等核心产品付费用户数下降等情况,进一步说明:(1)SaaS产品报告期内新增用户及原有用户的续费情况;与同行业公司,尤其是阿里平台上的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具有优势,申请文件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明确依据;(2)发行人产品竞争力是否下降,发行人现主要产品未来几年的持续盈利能力、面临的相关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及相应的应对措施;(3)申请文件关于商家替代成本较高的披露是否准确,发行人进入京东等平台是否也存在替代现有电商SaaS产品成本较高的问题,发行人多平台战略是否存在重大障碍,发行人未来发展是否以外延式增长为主。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报告期末持有大量闲置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光云系列产品优化升级项目,且其中18,060万元用于向东冠集团购置房产;发行人未来仍将
    
    通过外延并购来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
    
    发行人持有大量闲置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而未针对募投项目
    
    进行投入的原因、合理性及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2)发行
    
    人针对并购战略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应对经营整合风险、并购中产
    
    生的无形资产和商誉减值风险的具体措施。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
    
    确意见。
    
    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
    
    2019年12月13日
    
          科创板上市委2019年第52次审议会议
                       结果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2019年第52次审议会议于2019年12月13日上午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一)暂缓审议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二)同意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二、审核意见
    
    (一)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说明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发行人市场地位属于国内领先的披露是否准确。如不准确,请予以删除。
    
    2.请发行人说明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发行人拥有知识产权优势的披露是否准确。如不准确,请予以删除。
    
    3.发行人先后两任财务总监辞职,现任财务总监无会计教育背景和会计工作经验。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财务内控有效性及改进措施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以及收入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因现有产品所在细分市场增速放缓,未来拟进行的跨细分行业及跨平台拓展、开拓原平台大体量客户所进行的研发和对外并购等外延式增长策略及相应风险。
    
    三、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一)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申请文件披露发行人2018年智能燃气表销量排名第八,其中IC卡智能燃气表销量排名第六。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申请文件关于发行人市场地位属于国内领先的披露是否准确,发行人业务定位成“智慧燃气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名称为“物联网科技公司”是否准确,“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及其运行体系”等目前仍被认定为国际领先是否具有权威性和客观性;(2)发行人制造燃气表需要的核心功能部件如通信模组、物联网卡、电路板、IC卡、主控芯片全部外购,外购部件是否涵盖了智能燃气表主要核心技术,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发行人机械计量等9项核心技术在智能燃气表技术体系中起主要作用还是辅助作用;(3)发行人业务和技术与物联网、云服务的具体关系;物联网燃气表技术水平高于IC卡智能燃气表,但物联网燃气表毛利率低于IC卡智能燃气表的原因;物联网燃气表与物联网相关技术是否是发行人核心技术,如物联网燃气表替代IC卡智能燃气表是趋势,则未来发行人的盈利能力趋势如何。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
    
    2.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应收账款周转天数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及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第四季度销售收入增长率高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公司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低于可比公司,发行人人均薪酬低于公司所在地可比制造业上市公司。发行人先后两任财务总监辞职,现任财务总监无会计教育背景和会计工作经验。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相对同行业公司信用政策及对客户谈判能力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发行人上述情况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核心竞争优势为技术优势,具体优势体现在知识产权优势等。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实际控制人邵泽华相关专利用于出资作价两千万,但该专利后被宣告无效,而发行人认为不会对其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的合理性;(2)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申请多达712项专利,授权仅257项,发行人是否存在滥用专利申请权情形;(3)申请文件披露发行人专利数量占优势,但发行人大量专利申请被撤回、或被视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或被宣告无效,发行人专利质量是否有优势,大量专利是否与其生产经营有关,是否构成其核心竞争力,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4)中汽公司出具的《对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复核报告》等是否具有权威性和客观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
    
    (二)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发行人产品整体续费率偏低以及超级店长等核心产品付费用户数下降等情况,进一步说明:(1)SaaS产品报告期内新增用户及原有用户的续费情况;与同行业公司,尤其是阿里平台上的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具有优势,申请文件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明确依据;(2)发行人产品竞争力是否下降,发行人现主要产品未来几年的持续盈利能力、面临的相关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及相应的应对措施;(3)申请文件关于商家替代成本较高的披露是否准确,发行人进入京东等平台是否也存在替代现有电商SaaS产品成本较高的问题,发行人多平台战略是否存在重大障碍,发行人未来发展是否以外延式增长为主。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报告期末持有大量闲置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光云系列产品优化升级项目,且其中18,060万元用于向东冠集团购置房产;发行人未来仍将
    
    通过外延并购来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
    
    发行人持有大量闲置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而未针对募投项目
    
    进行投入的原因、合理性及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2)发行
    
    人针对并购战略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应对经营整合风险、并购中产
    
    生的无形资产和商誉减值风险的具体措施。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
    
    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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