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亚德: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0年4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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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领导并总体负责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务。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各项目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项目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项目组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建立档案及定期检查。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由公司作为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的机构或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由于所
    
    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公司内
    
    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如,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
    
    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门相关岗位人员或重大项目组核心成
    
    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非公开信息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
    
    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财经公关公司、信息软件公司、
    
    资信评级机构等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十)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
    
    第七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公司《保密管理制度》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九条 因工作原因或接收未公开信息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各部门、单位、项目组责任人应对相关人员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要求相关知情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或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两个工作日内申报备案。
    
    第十条 内幕知情人申报表复印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档案,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资料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三条 因所任公司职务或提供中介服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因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应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如需要,应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报送有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十七条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非公开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二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于2个交易日内向各部门、单位、项目责任人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明确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应适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情况提供给有关司法机关,由其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降职降薪;
    
    (四)解除劳动关系。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同时违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责任处罚适用该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项目组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责任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未能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管理责任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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