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制度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
司相关会议资料,现就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最大
化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年产 1.5GW N 型单晶双面 TOPCon 电池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
根据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实际建设情况、市场发展及经营状况等因
素经过审慎研究确定的,不涉及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不超过5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是本着
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
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
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5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
四、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中来民生能源有限公司均为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具有绝对控制权,此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
可控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利益,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苏州中来民生能源有限
公司提供担保。
五、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延长事宜已经出席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中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在表决时已履行了回避义务,董事会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 12 个月,即延期
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止。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柳正晞 沈文忠 蒋文军
独立董事意见出具日:2020 年 4 月 7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