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洁特
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聘任何静女士、李慧伦女士、
吴志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提名方式及聘任程序合法、合规;何静女士、李慧
伦女士、吴志义先生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
业知识,能够胜任副总经理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存在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何静女士、李慧伦女士、吴志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以下无正文)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