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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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杭州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对《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11,973,189.67 元。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分红金额 405,262,689.96 元,占公司
2019 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 44.15%。为实现公
司长期、持续的发展目标,更好地回报投资者,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 2019 年末不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 2019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也适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的需要,
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有效的执行。在所有重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
《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
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我们同意该报告。
    三、对《关于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的专项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我们同意该报告。
    四、对《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 2019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平、合理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的预计是根据市场形势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作出的,日常关联交易定价政策遵
循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和表决
《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 2020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担保计划的被担保方均为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
子公司,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所涉及的担保事
项有利于提高相关控股子公司的融资能力,支持其业务拓展,符合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需要;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关于 2020 年度担保计划的
议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我们对公司 2019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
真的核查,公司 2019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严格执行了公司的考核制
度,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我们对此无异议。
    七、对《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及其报酬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通过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 年度工作情况
的审查,公司在决定会计师事务所 2019 年度审计工作的报酬时,是按照行业标
准和惯例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的实际工作量协商后确定的;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
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专业、优质的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有多
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也是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聘请的常年
审计机构,同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专
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关于全资子公司宁波钢铁有限公司调整 2 号高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于宁波钢铁有限公司 2 号高炉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年限
变更,是根据 2 号高炉即将淘汰的实际情况作出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公司财务报表将
更加公允、恰当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宁波钢铁有限公司调整 2 号高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议
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调整 2 号高炉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九、对《关于向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子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拟向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杭州杭钢金属材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新世纪再生资源开发有
限公司、杭州杭钢云计算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等 4 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
不超过 27 亿元人民币的借款额度,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在借款额度内各子公
司可循环借款,公司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相关子公司收取利息。该事
项有利于满足其生产经营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降低公司整体财务费用,有利
于公司整体发展,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关于向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0 年 4 月 7 日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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