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重 整 计 划 预 案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
目 录
释 义 ........................................................................................................................................................................2
前 言 ........................................................................................................................................................................4
摘 要 ........................................................................................................................................................................5
一、德奥通航基本情况 .........................................................................................................................................7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10
三、经营方案 .........................................................................................................................................................11
四、债权分类方案 ................................................................................................................................................12
五、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13
六、征求债权人和股东对重整预案的意见 ...................................................................................................14
七、重整预案与重整计划草案的衔接 ............................................................................................................14
结语...........................................................................................................................................................................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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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除非本重整预案中另有明确所指,下列名词的含义为:
“重整预案” 指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
划预案》
“《企业破产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 指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法院” 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德奥通航”、“公司”、“上 指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或“债务人”
“预选管理人” 指 佛山中院指定的德奥通航预选管理人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
“昆明迅图” 指 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
“重整投资人” 指 昆明迅图指定作为德奥通航重整投资
人的主体
“股东” 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德奥通航全体股东
“债权人” 指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德奥通航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预计债权” 指 根据德奥航空财务账册记载,债权人所
享有的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职
工债权、普通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 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
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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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债权” 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
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
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
金
“重整费用”、“破产费用” 指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之破产
费用
“共益债务” 指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共益
债务
“评估机构” 指 由预选管理人选定为德奥通航重整案
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和偿债能力分析服
务的北京天圆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价值” 指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德奥通航
资产评估价值
“股票”或“股份” 指 指德奥通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交易的股票
“转增股份” 指 根据本重整预案规定的股权调整方案,
以德奥通航总股本为基数,实施资本公
积金转增的股份/股票
“重整计划草案” 指 在佛山中院受理德奥通航重整案件后,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向法院和债权人会
议提交的《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停牌价” 指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前最后一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为 3.15 元/股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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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德奥通航是一家以小家电和通用航空为主营业务的上
市公司。近年来受市场融资环境影响,通航业务仅能通过债
务融资解决资金问题。2018 年初通航业务部分债务违约,陷
入债务危机,资金链断裂导致通航业务生产运营全面停滞,
2017 年财务报表对通航业务按照不可持续经营处理,相关资
产计提了大额减值,造成公司巨额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情
况发生。2019 年 5 月 15 日,由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净资产
为负值,公司股票被深交所实施“暂停上市”。因德奥通航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张小东向法
院申请德奥通航重整,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指定预选管
理人。为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德奥通航根据现阶段资产、负
债、经营情况制定了重整预案。德奥通航将征求债权人和股
东对于重整预案的意见。法院裁定受理德奥通航重整案件后,
德奥通航将结合债权人和股东对于重整预案的意见,以重整
预案为基础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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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根据本重整预案,德奥通航预计重整完成后:
一、德奥通航法人资格继续存续,仍是一家股票在深交
所上市的股份公司。
二、以德奥通航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 11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共计转增约 29,172 万股
股份(转增准确股份数量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
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德奥通航总股本将由 26,520 万股
增至 55,692 万股。前述转增股份不向现股东分配,由重整投
资人有条件受让以及在必要时用于向债权人分配。
三、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以现金
全额受偿或者按照停牌价 3.15 元/股全额以转增股份抵债;
超出担保财产评估价值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四、职工债权以现金全额受偿。
五、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 50 万元以
下(含 50 万元)的债权部分以现金全额受偿;超过 50 万元
的部分以现金受偿不低于 80%或者按照停牌价上浮 20%计
3.78 元/股以转增股份抵偿债权数额的 100%;剩余未受偿部
分,德奥通航不再清偿。
六、德奥通航对小家电业务进行技术改造,恢复和增强
小家电业务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德奥通航将在重整投资
人的支持下改善经营管理状况,合理开拓新的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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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预案所提及之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
八、公司尚未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重
整申请的裁定书。前述申请能否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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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德奥通航基本情况
(一)设立和基本情况
德奥通航成立于 1993 年 6 月 28 日,原名广东伊立浦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于 2008 年 7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为 002260,证券简称为“伊立浦”,后
变更为“德奥通航”、“*ST 德奥”。
公司现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
工业大道西,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520.00 万元,法定代表
人为戚勇。德奥通航登记经营范围为:民用航空器及发动机
(含零部件)、机载设备与系统、配套系统与产品的研发、
设计、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通用航空服务;生产经营电
饭煲、电开水器等家用小电器、商用厨房电器及设备、模具
及金属模压制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股权投资、资
产管理、商业咨询服务;物业的投资与经营管理。(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德奥通航总股本为 265,200,000
股,皆为无限售流通股,股东总数为 24,704 户。公司大股东
为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65,387,746
股。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宋亮。
(三)重整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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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7 月 22 日,张小东以德奥通航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德奥通航进行
重整。法院预选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联合广东源
浩律师事务所担任德奥通航管理人。
(四)资产情况
1.账面资产构成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德奥通航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4.24
亿元,主要由应收长款、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和固定
资产等构成。
2.资产评估情况
目前,评估机构正在对德奥通航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并将
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前出具评估报告。根据与评估机构沟通
的情况,预计德奥通航全部资产在模拟清算状态下的评估价
值不超过 3.85 亿元。
(五)负债情况
1.账面负债构成情况
根据德奥通航财务报表,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德奥
通航负债约 7.42 亿元,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和其他
应付款。
2.债权类别
结合 2019 年末债权人豁免德奥通航部分债务的情况,
按照《企业破产法》对于重整债权的分类,德奥通航截至本
重整预案制定时的债务合计约 5.74 亿元,包括有财产担保债
权 1.93 亿元、职工债权 0.15 亿元、普通债权 3.66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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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偿债能力分析
1.偿债能力分析结果
评估机构同时对德奥通航在假定破产清算条件下的偿
债能力进行分析。根据与评估机构沟通的情况,德奥通航如
实施破产清算,假定全部资产能够及时变现,在缴纳资产变
价涉及的相关税费后,可用于偿债的财产总额不超过 3.85 亿
元。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
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未能优先
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剩余其他财产的变现所得在支
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职工债权并支付职工安
置费用、优先清偿税款债权后用于向普通债权人分配,德奥
通航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受偿率预计为 33.50%。计
算过程见下表:
单位:亿元
科目 数额
偿债资产变现价值 3.85
减: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 1.68
减: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0.16
减:职工债权 0.15
减:职工安置费用 0.55
剩余可供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财产 1.31
普通债权总额 3.91
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预计受偿率 33.50%
2.特别说明
以上测算的模拟破产清算状况下普通债权的受偿率仍
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普通债权实际能达到的受偿率较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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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估更不乐观。公司认为,如德奥通航破产清算,能够达到
上述普通债权受偿率的前提,一方面为破产财产均能够按照
快速变现价值变现,另一方面为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和职工
安置费用能够控制在评估机构预测的范围内。但根据德奥通
航的实际情况以及破产财产处置的实践经验,如果德奥通航
破产清算,其主要资产中的对外债权回收难度极大,快速变
现时价值会大打折扣;长期股权投资变现能力较低。这些因
素都会导致可用于普通债权受偿的财产价值进一步降低。加
之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耗时漫长,可能会产生超过预期
的费用。基于以上因素,德奥通航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
权实际受偿率将远低于偿债能力分析测算的预计受偿率。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德奥通航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如果德奥通航进行破产
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
股东权益为零。为挽救德奥通航,避免其破产清算,股东和
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因
此,本重整预案将对德奥通航股东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内容
以德奥通航现有总股本 26,520 万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
转增 11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29,172
万股股份(最终转增的股份数量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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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德奥通航总股本将由 26,520
万股增加至 55,692 万股。前述转增股份不向现股东分配,由
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以及在必要时用于向债权人分配。重
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的条件包括:
1.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需向德奥通航支付的现金
和分配给债权人转增股份抵偿的债务数额合计不少于 73,513
万元,即重整投资人受让和分配给债权人的转增股份平均作
价不低于停牌价的 80%计 2.52 元/股。
2.除分配给债权人的转增股份外,重整投资人应当全
部受让并足额支付现金对价。
3.昆明迅图控制的主体受让的转增股份自转增股份登
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限售 18 个月,其他重整投资人受让
的转增股份自转增股份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限售 3 个月。
4.昆明迅图控制的主体应当协助德奥通航改善经营管
理状况,合理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恢复和增强德奥通航持续
经营和盈利能力。
三、经营方案
在重整预案获得法院批准之后,德奥通航将以重整化解
历史债务和包袱为契机,借助重整投资人的优势,在化解公
司危机、彻底消除公司债务负担后,对小家电业务进行技术
改造,恢复和增强小家电业务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同时,
德奥通航将适时、分阶段调整业务结构,实现业务转型升级,
继续推动公司改革脱困和转型升级工作,巩固强化重整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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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迅图控制的主体除应当协助德奥通航改善经营管
理状况,合理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恢复和增强德奥通航持续
经营和盈利能力外,承诺在成为德奥通航主要股东以及公司
所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经济环境均未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的前提下,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改善生产经营、注入其他
经营资产等各类方式,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德奥通航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
不低于 3 亿元。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上述承诺未实现的,昆明
迅图控制的主体应当在公司 2022 年度报告披露后三个月内
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足。
四、债权分类方案
德奥通航重整案债权人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
组、普通债权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财产担保债权人 4 家,有财产担保债权数额 1.93 亿元,
担保财产为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应收账款等。
(二)职工债权组
德奥通航职工债权总额为 0.15 亿元。
(三)普通债权组
德奥通航拟在重整程序内继续营业,对于继续营业涉及
的德奥通航与合同相对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将在报告法
院后继续履行,相关合同涉及的应付账款作为共益债务按照
合同约定支付,不纳入重整债权调整的范畴。除需要继续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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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合同以外,德奥通航普通债权约 50 家,普通债权数额
约 3.12 亿元。
因重整预案不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整,职工债权组不参加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德奥通航重整案债权人会议由有财产
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
五、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
(一)债权调整方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全额
受偿,超出担保财产评估价值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2.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全额受偿。
3.普通债权
根据前述测算,德奥通航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
受偿比例约为 33.50%。为最大限度提升债权人的受偿水平,
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德奥通航的实际情况,本重整
预案将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作大幅提升,其中 50 万元以下
部分全额受偿,50 万元以上部分受偿比例不低于 80%,未受
偿部分德奥通航不再清偿。
(二)债权受偿方案
1.受偿方式
(1)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受偿方式包括以现金全额受偿
或者按照停牌价 3.15 元/股以转增股份抵债,执行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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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的实际受偿方式以重整投资人通知为准。
(2)职工债权以现金方式受偿。
(3)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 50 万元以
下的债权部分以现金全额受偿;超过 50 万元的部分以现金
受偿不低于 80%或者按照停牌价上浮 20%计 3.78 元/股以转
增股份抵偿债权数额的 100%,执行重整计划采取的实际受
偿方式以重整投资人通知为准。
2.受偿期限
预计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三个月内受偿完毕。
(三)偿债资产来源
德奥通航重整偿债资金为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所
支付的现金对价;抵债股份来源于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
六、征求债权人和股东对重整预案的意见
本重整预案参照《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章程》规定
的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程序征求各类别债权人和股东的意见。
德奥通航和预选管理人对债权人反馈的意见按照有财产担
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分别统计同意重整预案的债权人数
和代表的债权数额;德奥通航召开股东大会征求股东对重整
预案的意见,表决《关于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
计划草案的议案》。
七、重整预案与重整计划草案的衔接
本重整预案为现阶段根据德奥通航资产、负债、经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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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作出,后续法院受理德奥通航重整后,德奥通航将根据《企
业破产法》第八十条之规定,申请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
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经过征求意见,有财
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同意重整预案的债权人数和代
表的债权数额均达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的标准,且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于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
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议案》的,德奥通航应当根据重整预
案的主要内容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对债权人和
出资人权益的调整不应当超过重整预案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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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德奥通航股票已被深交所实施“暂停上市”,公司管理层
多方尝试挽救公司。2019 年底,昆明迅图通过提供借款、豁
免债务、捐赠资产等方式,力图帮助德奥通航实现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为正。公司也通过努力预期能够实现
2019 年度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前后利润为正。虽法院未正式裁
定受理重整,公司亦应积极面对客观情况,主动推进与重整
投资人谈判,力争给债权人、股东、职工以及合作方一个可
期待、能实现的方案。德奥通航能否重整成功,关系到每一
家债权人能否顺利受偿,关系到每一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关
系到广大中小投资者能否保有对德奥通航的股份权益,关系
到德奥通航未来生存与发展。只有在重整预案通过,后续重
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德奥通航才能通过后续的持续经
营发展,恢复持续经营能力与盈利能力,才能使所有利益主
体切实分享德奥通航重整成功带来的效益。为实现这一目标,
公司真诚希望各位债权人和股东鼎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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