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趋势”、“发行人”或“公司”)接到《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736号)后,及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落实,并对招股说明书等有关文件进行了修改及补充。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上会稿)相同。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问题的回答 宋体
招股说明书修改后的表述或补充披露的内容 楷体、加粗
目 录
第1题...............................................................................................4
第2题...............................................................................................6
第1题
1.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全面梳理“重大事项提示”内容,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并补充、完善披露以下事项:(1)公司业务单一的风险;(2)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收入占比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3)公司的经营业绩受证券市场创新业务开展情况及证券信息技术监管要求的影响。
【回复】
发行人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全面梳理了“重大事项提示”内容。为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调整了相关风险事项的披露顺序,并补充、完善披露了相关事项。具体如下:
1、将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特别风险提示”之“(五)疑似外挂程序影响软件安全性的风险”前移至“(二)疑似外挂程序影响软件安全性的风险”,并相应调整“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一、技术风险”之“(三)疑似外挂程序影响软件安全性的风险”的排序至“(一)疑似外挂程序影响软件安全性的风险”。
2、发行人已按规定要求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特别风险提示”部分以楷体加粗形式补充、完善披露如下:
“(三)公司业务单一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面向证券公司等机构客户的证券行情交易系统及维护服务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6.42%、84.07%、86.13%和76.35%。公司面向终端投资者的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3.58%、15.93%、13.87%和23.65%。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面向证券公司等机构客户的证券行情交易系统及维护服务业务,公司面向终端投资者的证券信息服务业务规模较小,占比较低,公司存在业务单一的风险。
(四)公司的经营业绩受证券市场创新业务开展情况影响的风险
公司是国内证券信息软件产品和维护服务的主要供应商之一,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面向证券公司等机构客户的证券行情交易系统软件产品及维护服务,公司的经营业绩与证券市场创新业务开展情况紧密相关。
公司报告期内面向证券公司等机构客户的业务收入的重要需求来源之一是证券市场的创新业务,如沪港通、深港通、个股期权、沪伦通、科创板等证券市场创新业务。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仍处于创新发展期,若未来资本市场创新业务需求减少,公司面向证券公司等机构客户的软件销售收入可能面临下滑的风险。
(五)公司经营业绩受证券信息技术监管要求影响的风险
证券信息技术监管要求的不断提升,为发行人的证券行情交易系统及维护服务业务带来相应的业务需求,如报告期内增加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需求、反外挂信息系统升级需求等,均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稳定和增长发挥重要作用。若后续相关证券信息技术监管要求的变化使得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的需求减少,将可能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和成长性带来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监管制度。公司证券行情交易系统软件产品是证券公司信息系统的重要前端应用软件,必须严格按照行业相关监管规定进行研发,必须持续符合监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则、指引和标准。如发行人软件产品达不到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发行人的市场竞争力将会削弱,从而给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六)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收入占比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风险
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是公司面向终端投资者开展的业务。报告期内,公司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收入分别为2,424.66万元、2,681.15万元、2,694.58万元和1,643.68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3.58%、15.93%、13.87%和23.65%。
目前行业内提供证券信息服务的服务商较多,其中已经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有同花顺、大智慧、指南针、东方财富、益盟股份、麟龙股份等。根据发行人及前述6家公司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收入情况对比分析,2018年度,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业务占7家公司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为1.10%,同花顺2018年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收入金额为82,321.95万元,占7家公司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为35.02%。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收入规模和收入占比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业务的市场占有率较低,市场竞争力较弱。”
补充披露后,“重大事项提示”之“三、特别风险提示”中的其他风险顺序相应顺延调整。
上述补充披露内容已在“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二、经营风险”同步补充披露并调整相关风险的排序。
第2题
2.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证券信息服务业务相关业务系统是否有效运行,该系统产生的数据与公司财务数据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业务的业务模式情况
(一)销售模式
证券信息服务业务系发行人面向终端投资者开展的业务,证券信息服务的终端展现形式为投资辅助工具,即公司的个人版产品。发行人个人版产品主要通过公司官方网站直接销售,亦有部分证券公司客户集中采购公司证券信息服务产品后提供给其经纪业务客户使用。两种方式均为直接销售模式。
(二)证券信息服务业务的业务流程
终端投资者直接购买和证券公司集中购买两种销售模式下,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业务的最终使用者均为终端投资者,发行人为每一终端使用者注册一个账号,终端投资者根据注册的账号登陆个人版产品并获得发行人提供的证券信息服务。不同销售模式下的业务流程如下:
1、终端投资者通过发行人官方网站直接购买
终端投资者直接向发行人购买证券信息服务产品的,终端投资者通过发行人官方网站直接购买并支付价款,发行人根据客户的付款情况为终端投资者账号开通相应期间的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权限,在终端投资者购买的服务权限期间内,按月确认每一账号的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收入。
终端投资者通过发行人官方网站直接购买模式下的业务流程为:注册账号-产品订购-支付价款-后台审核通过开通账户证券信息服务权限。
目前终端投资者的支付方式支持支付宝、网银支付和银行汇款。通过支付宝和网银在线支付后,发行人后台审核通过后直接为投资者开通相应期间的权限。
终端投资者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的,价款支付后联系发行人客服,提供付款人姓名及注册的金融终端账号,审核通过后发行人在后台系统中为客户开通相应期间的证券信息服务权限。
2、证券公司集中购买
证券公司集中购买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产品的,由证券公司集中向发行人支付价款,发行人向证券公司提供证券信息服务产品账号,供证券公司提供给其经纪业务客户使用,发行人根据证券公司的通知为终端投资者开通相应购买期间的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权限,并在购买的服务权限期间内,按月确认每一账号的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收入。
二、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业务系统的有效运行情况
公司证券信息服务业务后台管理系统系发行人为实现个人版业务管理功能而自主开发的软件系统。业务系统主要功能为订单管理、产品开通、用户基本信息管理等。发行人制定了与业务系统运行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1、权限管理
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后台管理系统权限,一名审核专员拥有订单审核权限,一名开通专员拥有账号开通权限,以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其它客服专员仅拥有查看权限,不拥有账号开通和订单审核权限。系统维护和功能开发由技术人员负责,数据导出由客服主管负责。发行人业务系统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
2、系统操作留痕
发行人后台管理系统拥有完善的留痕功能,各权限账号的登陆信息均在系统留痕,对系统的每一个操作均做留痕处理。
3、后台管理系统自动控制
公司通过官网销售的证券信息服务产品,对于客户直接通过网银、支付宝在线付款的,后台系统自动核对订单、核实收款信息,并按订单开通相应账号的权限。客服主管负责对系统自动控制订单的复核。
4、人工控制
公司通过官网销售的证券信息服务产品,客户通过银行转账付款至公司银行账户的,由审核专员与财务部核实收款情况;证券公司等机构客户集中购买证券信息服务产品的,由审核专员核实订单情况并在后台管理系统中审核生成销售订单,由开通专员负责按订单开通相关服务。客服主管负责对审核专员和开通专员的操作进行复核。上述销售业务的环节由不同的人员进行,相互监督。
5、财务审核
每月客服主管从后台管理系统下载当月销售订单列表,财务人员将销售订单与财务收款进行核对,人工复核订单信息及相应账号的开通权限和开通期间,核对无误后根据终端使用客户购买的产品权限期间编制收入分期确认表,经财务经理复核后在购买的产品权限期间内按月分期确认收入。
综上,公司建立了订单的接受与收款的核对、订单业务的开通与销售收入确认等职责分工政策和程序;各相关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处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公司的证券信息服务业务系
统在报告期内能够得到有效运行。
三、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业务系统数据与公司财务数据的匹配性
(一)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业务系统数据与公司财务数据匹配
1、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数据金额的匹配
公司证券信息服务业务系统记载个人版产品的订单信息和账户开通等业务数据,经客服主管从后台管理系统下载当月销售订单列表后,需要与财务人员就系统数据与财务收款数据进行全面核对,人工复核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在产品权限的有效期间内按月确认收入。相关工作机制的建立确保了公司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的匹配性和一致性。
2、发行人按月分期确认的证券信息服务收入与业务系统中相应订单的开通期限匹配
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业务在终端投资者直接购买和证券公司集中购买两种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方法相同,均为在产品权限的有效期间内按月分期确认收入。经核对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收入分期确认表与相应业务系统中的账号购买权限期限,发行人按月分期确认的证券信息服务收入与业务系统中相应订单的有效期限匹配。
(二)业务系统订单金额与财务收款数据的时间性差异及其原因
1、业务系统订单金额与财务收款数据的时间性差异情况
发行人业务系统订单数据与财务数据之间具有匹配性,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系因证券公司为经纪业务客户集中采购、个人客户通过银行转账付款后延期联系公司开通权限、个人客户订单变更等原因导致的时间性差异。
报告期内,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收款数据之间的差异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19年1-6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业务系统订单总金额 2,267.11 2,948.62 2,827.85 2,761.12
财务收款总金额 2,247.00 3,039.12 2,701.71 2,792.28
金额差异 20.11 -90.50 126.14 -31.17
差异占财务收款总额的比例 0.90% -2.98% 4.67% -1.12%
由于证券信息服务业务系统的功能主要为订单管理和账户开通等,业务系统并不对订单金额在账户购买期限内做分摊确认收入处理,且订单金额为含税金额,而收入确认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因此订单金额与财务数据中按购买期限分月确认
收入的收入确认数据不具有直接的可比性。
报告期内,业务系统订单金额与财务收款金额及确认收入金额的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19年1-6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业务系统订单总金额 2,267.11 2,948.62 2,827.85 2,761.12
财务收款总金额 2,247.00 3,039.12 2,701.71 2,792.28
证券信息服务确认收入金额 1,643.68 2,694.58 2,681.15 2,424.66
2、业务系统订单金额与财务收款数据时间性差异的原因
(1)证券公司等机构客户集中采购证券信息服务产品情况下
证券公司等机构客户集中购买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产品的,由证券公司等机构客户集中向发行人支付价款,发行人根据证券公司的通知在业务系统中开通相应账号的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权限。由于证券公司等机构客户采用集中付款模式,由此导致业务系统的订单开通信息与财务收款数据之间存在时间性差异。
(2)终端投资者通过发行人官网订购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款项情况下
终端投资者通过发行人官方网站订购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款至公司银行账户的,终端投资者支付价款后联系发行人客服,提供付款人姓名及注册的金融终端账号,审核通过后发行人在业务系统中为客户开通相应期间的证券信息服务权限。由此导致客户付款时间和业务系统订单时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异。
(3)终端投资者通过发行人官网订购并在线支付款项情况下
终端投资者通过发行人官方网站购买个人版产品并通过支付宝、网银等在线支付价款的,业务系统自动核对订单、核实收款信息,并按订单开通相应账号的权限。部分客户在购买产品后,在使用期间存在变更产品版本或购买期限等订单变更情况,业务系统根据变更情况添加订单变更记录及备注信息,原订单信息记录的订单金额不变,财务部根据订单变更情况增收或退还相应的订单变更价款,由此导致业务系统原订单信息与财务数据记录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综上,公司的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数据具备匹配性,二者数据的差异主要为证券公司为经纪业务客户集中采购、个人客户通过银行转账付款后延期联系公司申请开通权限、个人客户订单变更等原因,相关差异均具有合理性,发行人业务系统运行有效。
四、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实地查看了发行人后台系统订单确认、收款核对和账号开通的控制过程;复核了公司编制的收入分期确认表;从后台管理系统导出订单明细表,与对应的支付渠道导出的交易明细进行核对确认,并分析付款时间分布、支付渠道分布,判断是否存在异常集中的购买情况,核查用户购买的真实性;核查是否存在同一用户异常购买多个账号的情况,核查用户购买产品的真实性;对后台管理系统与财务数据之间进行了穿行测试,测试无异常,验证后台管理系统数据与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核查了后台管理系统的留痕信息,包括各权限账号的登陆信息,系统操作留痕信息等;抽取月度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进行匹配性核对;抽查了证券信息业务销售的收款凭证及原始凭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业务系统运行相关的内部控制具备有效性,核算证券信息业务收入的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业务相关业务系统有效运行,业务系统数据与公司财务数据匹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盖章页)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卫宾 王建龙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
陈共炎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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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趋势”、“发行人”或“公司”)接到《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736号)后,及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落实,并对招股说明书等有关文件进行了修改及补充。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上会稿)相同。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问题的回答 宋体
招股说明书修改后的表述或补充披露的内容 楷体、加粗
目 录
第1题...............................................................................................4
第2题...............................................................................................6
第1题
1.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全面梳理“重大事项提示”内容,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并补充、完善披露以下事项:(1)公司业务单一的风险;(2)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收入占比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3)公司的经营业绩受证券市场创新业务开展情况及证券信息技术监管要求的影响。
【回复】
发行人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全面梳理了“重大事项提示”内容。为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调整了相关风险事项的披露顺序,并补充、完善披露了相关事项。具体如下:
1、将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特别风险提示”之“(五)疑似外挂程序影响软件安全性的风险”前移至“(二)疑似外挂程序影响软件安全性的风险”,并相应调整“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一、技术风险”之“(三)疑似外挂程序影响软件安全性的风险”的排序至“(一)疑似外挂程序影响软件安全性的风险”。
2、发行人已按规定要求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特别风险提示”部分以楷体加粗形式补充、完善披露如下:
“(三)公司业务单一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面向证券公司等机构客户的证券行情交易系统及维护服务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6.42%、84.07%、86.13%和76.35%。公司面向终端投资者的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3.58%、15.93%、13.87%和23.65%。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面向证券公司等机构客户的证券行情交易系统及维护服务业务,公司面向终端投资者的证券信息服务业务规模较小,占比较低,公司存在业务单一的风险。
(四)公司的经营业绩受证券市场创新业务开展情况影响的风险
公司是国内证券信息软件产品和维护服务的主要供应商之一,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面向证券公司等机构客户的证券行情交易系统软件产品及维护服务,公司的经营业绩与证券市场创新业务开展情况紧密相关。
公司报告期内面向证券公司等机构客户的业务收入的重要需求来源之一是证券市场的创新业务,如沪港通、深港通、个股期权、沪伦通、科创板等证券市场创新业务。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仍处于创新发展期,若未来资本市场创新业务需求减少,公司面向证券公司等机构客户的软件销售收入可能面临下滑的风险。
(五)公司经营业绩受证券信息技术监管要求影响的风险
证券信息技术监管要求的不断提升,为发行人的证券行情交易系统及维护服务业务带来相应的业务需求,如报告期内增加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需求、反外挂信息系统升级需求等,均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稳定和增长发挥重要作用。若后续相关证券信息技术监管要求的变化使得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的需求减少,将可能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和成长性带来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监管制度。公司证券行情交易系统软件产品是证券公司信息系统的重要前端应用软件,必须严格按照行业相关监管规定进行研发,必须持续符合监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则、指引和标准。如发行人软件产品达不到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发行人的市场竞争力将会削弱,从而给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六)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收入占比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风险
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是公司面向终端投资者开展的业务。报告期内,公司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收入分别为2,424.66万元、2,681.15万元、2,694.58万元和1,643.68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3.58%、15.93%、13.87%和23.65%。
目前行业内提供证券信息服务的服务商较多,其中已经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有同花顺、大智慧、指南针、东方财富、益盟股份、麟龙股份等。根据发行人及前述6家公司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收入情况对比分析,2018年度,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业务占7家公司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为1.10%,同花顺2018年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收入金额为82,321.95万元,占7家公司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为35.02%。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收入规模和收入占比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业务的市场占有率较低,市场竞争力较弱。”
补充披露后,“重大事项提示”之“三、特别风险提示”中的其他风险顺序相应顺延调整。
上述补充披露内容已在“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二、经营风险”同步补充披露并调整相关风险的排序。
第2题
2.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证券信息服务业务相关业务系统是否有效运行,该系统产生的数据与公司财务数据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业务的业务模式情况
(一)销售模式
证券信息服务业务系发行人面向终端投资者开展的业务,证券信息服务的终端展现形式为投资辅助工具,即公司的个人版产品。发行人个人版产品主要通过公司官方网站直接销售,亦有部分证券公司客户集中采购公司证券信息服务产品后提供给其经纪业务客户使用。两种方式均为直接销售模式。
(二)证券信息服务业务的业务流程
终端投资者直接购买和证券公司集中购买两种销售模式下,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业务的最终使用者均为终端投资者,发行人为每一终端使用者注册一个账号,终端投资者根据注册的账号登陆个人版产品并获得发行人提供的证券信息服务。不同销售模式下的业务流程如下:
1、终端投资者通过发行人官方网站直接购买
终端投资者直接向发行人购买证券信息服务产品的,终端投资者通过发行人官方网站直接购买并支付价款,发行人根据客户的付款情况为终端投资者账号开通相应期间的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权限,在终端投资者购买的服务权限期间内,按月确认每一账号的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收入。
终端投资者通过发行人官方网站直接购买模式下的业务流程为:注册账号-产品订购-支付价款-后台审核通过开通账户证券信息服务权限。
目前终端投资者的支付方式支持支付宝、网银支付和银行汇款。通过支付宝和网银在线支付后,发行人后台审核通过后直接为投资者开通相应期间的权限。
终端投资者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的,价款支付后联系发行人客服,提供付款人姓名及注册的金融终端账号,审核通过后发行人在后台系统中为客户开通相应期间的证券信息服务权限。
2、证券公司集中购买
证券公司集中购买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产品的,由证券公司集中向发行人支付价款,发行人向证券公司提供证券信息服务产品账号,供证券公司提供给其经纪业务客户使用,发行人根据证券公司的通知为终端投资者开通相应购买期间的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权限,并在购买的服务权限期间内,按月确认每一账号的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收入。
二、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业务系统的有效运行情况
公司证券信息服务业务后台管理系统系发行人为实现个人版业务管理功能而自主开发的软件系统。业务系统主要功能为订单管理、产品开通、用户基本信息管理等。发行人制定了与业务系统运行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1、权限管理
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后台管理系统权限,一名审核专员拥有订单审核权限,一名开通专员拥有账号开通权限,以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其它客服专员仅拥有查看权限,不拥有账号开通和订单审核权限。系统维护和功能开发由技术人员负责,数据导出由客服主管负责。发行人业务系统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
2、系统操作留痕
发行人后台管理系统拥有完善的留痕功能,各权限账号的登陆信息均在系统留痕,对系统的每一个操作均做留痕处理。
3、后台管理系统自动控制
公司通过官网销售的证券信息服务产品,对于客户直接通过网银、支付宝在线付款的,后台系统自动核对订单、核实收款信息,并按订单开通相应账号的权限。客服主管负责对系统自动控制订单的复核。
4、人工控制
公司通过官网销售的证券信息服务产品,客户通过银行转账付款至公司银行账户的,由审核专员与财务部核实收款情况;证券公司等机构客户集中购买证券信息服务产品的,由审核专员核实订单情况并在后台管理系统中审核生成销售订单,由开通专员负责按订单开通相关服务。客服主管负责对审核专员和开通专员的操作进行复核。上述销售业务的环节由不同的人员进行,相互监督。
5、财务审核
每月客服主管从后台管理系统下载当月销售订单列表,财务人员将销售订单与财务收款进行核对,人工复核订单信息及相应账号的开通权限和开通期间,核对无误后根据终端使用客户购买的产品权限期间编制收入分期确认表,经财务经理复核后在购买的产品权限期间内按月分期确认收入。
综上,公司建立了订单的接受与收款的核对、订单业务的开通与销售收入确认等职责分工政策和程序;各相关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处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公司的证券信息服务业务系
统在报告期内能够得到有效运行。
三、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业务系统数据与公司财务数据的匹配性
(一)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业务系统数据与公司财务数据匹配
1、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数据金额的匹配
公司证券信息服务业务系统记载个人版产品的订单信息和账户开通等业务数据,经客服主管从后台管理系统下载当月销售订单列表后,需要与财务人员就系统数据与财务收款数据进行全面核对,人工复核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在产品权限的有效期间内按月确认收入。相关工作机制的建立确保了公司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的匹配性和一致性。
2、发行人按月分期确认的证券信息服务收入与业务系统中相应订单的开通期限匹配
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业务在终端投资者直接购买和证券公司集中购买两种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方法相同,均为在产品权限的有效期间内按月分期确认收入。经核对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收入分期确认表与相应业务系统中的账号购买权限期限,发行人按月分期确认的证券信息服务收入与业务系统中相应订单的有效期限匹配。
(二)业务系统订单金额与财务收款数据的时间性差异及其原因
1、业务系统订单金额与财务收款数据的时间性差异情况
发行人业务系统订单数据与财务数据之间具有匹配性,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系因证券公司为经纪业务客户集中采购、个人客户通过银行转账付款后延期联系公司开通权限、个人客户订单变更等原因导致的时间性差异。
报告期内,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收款数据之间的差异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19年1-6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业务系统订单总金额 2,267.11 2,948.62 2,827.85 2,761.12
财务收款总金额 2,247.00 3,039.12 2,701.71 2,792.28
金额差异 20.11 -90.50 126.14 -31.17
差异占财务收款总额的比例 0.90% -2.98% 4.67% -1.12%
由于证券信息服务业务系统的功能主要为订单管理和账户开通等,业务系统并不对订单金额在账户购买期限内做分摊确认收入处理,且订单金额为含税金额,而收入确认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因此订单金额与财务数据中按购买期限分月确认
收入的收入确认数据不具有直接的可比性。
报告期内,业务系统订单金额与财务收款金额及确认收入金额的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19年1-6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业务系统订单总金额 2,267.11 2,948.62 2,827.85 2,761.12
财务收款总金额 2,247.00 3,039.12 2,701.71 2,792.28
证券信息服务确认收入金额 1,643.68 2,694.58 2,681.15 2,424.66
2、业务系统订单金额与财务收款数据时间性差异的原因
(1)证券公司等机构客户集中采购证券信息服务产品情况下
证券公司等机构客户集中购买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产品的,由证券公司等机构客户集中向发行人支付价款,发行人根据证券公司的通知在业务系统中开通相应账号的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权限。由于证券公司等机构客户采用集中付款模式,由此导致业务系统的订单开通信息与财务收款数据之间存在时间性差异。
(2)终端投资者通过发行人官网订购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款项情况下
终端投资者通过发行人官方网站订购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款至公司银行账户的,终端投资者支付价款后联系发行人客服,提供付款人姓名及注册的金融终端账号,审核通过后发行人在业务系统中为客户开通相应期间的证券信息服务权限。由此导致客户付款时间和业务系统订单时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异。
(3)终端投资者通过发行人官网订购并在线支付款项情况下
终端投资者通过发行人官方网站购买个人版产品并通过支付宝、网银等在线支付价款的,业务系统自动核对订单、核实收款信息,并按订单开通相应账号的权限。部分客户在购买产品后,在使用期间存在变更产品版本或购买期限等订单变更情况,业务系统根据变更情况添加订单变更记录及备注信息,原订单信息记录的订单金额不变,财务部根据订单变更情况增收或退还相应的订单变更价款,由此导致业务系统原订单信息与财务数据记录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综上,公司的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数据具备匹配性,二者数据的差异主要为证券公司为经纪业务客户集中采购、个人客户通过银行转账付款后延期联系公司申请开通权限、个人客户订单变更等原因,相关差异均具有合理性,发行人业务系统运行有效。
四、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业务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实地查看了发行人后台系统订单确认、收款核对和账号开通的控制过程;复核了公司编制的收入分期确认表;从后台管理系统导出订单明细表,与对应的支付渠道导出的交易明细进行核对确认,并分析付款时间分布、支付渠道分布,判断是否存在异常集中的购买情况,核查用户购买的真实性;核查是否存在同一用户异常购买多个账号的情况,核查用户购买产品的真实性;对后台管理系统与财务数据之间进行了穿行测试,测试无异常,验证后台管理系统数据与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核查了后台管理系统的留痕信息,包括各权限账号的登陆信息,系统操作留痕信息等;抽取月度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进行匹配性核对;抽查了证券信息业务销售的收款凭证及原始凭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业务系统运行相关的内部控制具备有效性,核算证券信息业务收入的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业务相关业务系统有效运行,业务系统数据与公司财务数据匹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盖章页)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卫宾 王建龙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
陈共炎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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