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ShenZhen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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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信达首科意字(2019)第004-06号
致: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务所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深
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关于深圳市财
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现信达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12月9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19〕759号《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之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含义相同。信达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补充。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正 文
问题二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等级保护测评等安全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明确相关工作的开展计划,说明未办理情况对发行人业务开展、经营活动、财务状况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结合相关规定分析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如由于发行人未完成相关工作而导致发行人被处罚或者遭受其他风险,发行人控股股东是否已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避免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遭受损失。请发行人对照招股说明书现有表述,对前述情况进行补充披露。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查阅了发行人的说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安全检测服务合同》,查验了中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网(http://www.djbh.net/webdev/web/HomeWebAction.do?p=init),查阅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评审意见表,查验了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和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home/?navPage=0)查阅了《招股说明书》、黄山出具的《承诺函》。
(一)说明等级保护测评等安全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明确相关工作的开展计划,说明未办理情况对发行人业务开展、经营活动、财务状况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结合相关规定分析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1、说明等级保护测评等安全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明确相关工作的开展计划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1)发行人机构版产品开展等级保护测评等安全保护工作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对于机构版软件产品,发行人将相应软件产品交付给证券公司客户后,产品的运营权归属证券公司,发行人无法接触证券公司生产环境下的服务器。发行人提供的软件产品不属于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发行人无需单独对机构版软件产品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
根据《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审计指南 第5部分: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审计指南》”)的规定及发行人的说明,证券信息系统需要进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审计。发行人销售的证券行情交易系统是证券公司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涵盖在证券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审计范围内。审计指南要求证券公司至少每年对系统进行一次等级测评,发现不符合相应等级保护标准要求的及时整改。在证券公司根据审计指南进行的等级保护测评中,未出现因发行人软件产品而导致证券公司未通过等级保护测评的情况。
(2)发行人个人版产品等级保护测评等安全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开展计划
根据《GB/T 22239-2008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 0060—2010)的规定,二级及以下信息系统不需要进行强制等级保护测评,开展自评即可。根
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产品为二级及以下系统,不需要进行强制等级保护测评,
发行人根据相关标准开展信息系统的自评。
《GB/T 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于2019年12月1日实施后,二级信息系统亦需要聘请拥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等级保护测评。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于2019年11月启动等级保护测评及备案相关工作,发行人已与深圳市网安计算机安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网安公司“)签署《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安全检测服务合同》约定深圳网安公司开展行情信息系统等级保护二级测评和安全检测。经信达律师查验中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网(http://www.djbh.net/webdev/web/Hom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eWebAction.do?p=init),深圳网安公司为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
办公室推荐测评机构,具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工作开展情况及计划如下:
序号 等级保护测评流程 完成情况及预计完成时间
发行人已完成证券信息服务产品的企业自选级别工作,
系统定级(包括企业自 确定等级保护工作小组,并完成《通达信用户管理及行
1 定级别和专家评审建 情资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安全保护等级确
议级别两个环节) 定为二级。发行人已进行系统定级的专家评审工作,专
家评审建议系统级别为二级。
发行人已完成《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等需要
系统备案(向公安机关
向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提交备案的相关
2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
文件的准备工作,并已提交给深圳网安公司,由其向公
察部门提交备案)
安机关提交备案申请。
深圳网安公司目前正在进行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产品的
3 系统测评
系统测评工作。
发行人将根据测评情况进行整改,预计测评和整改时间
4 整改落实
约五周。
完成测评(出具评测报 深圳网安公司测评通过并出具测评报告后,相关测评报
告并提交到公安机关 告同步提交给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预
5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 计取得测评结果通知书时间约三周。发行人证券信息服
察部门) 务产品等级保护测评工作预计在2020年2月底完成。
根据上述情况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产品等级保护测评工作预计在2020年2月底完成。
2、说明未办理情况对发行人业务开展、经营活动、财务状况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结合相关规定分析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1)未办理情况对发行人业务开展、经营活动、财务状况以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查验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和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home/?navPage=0),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而被立案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因对客户、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安全的侵犯行为而被立案调查、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起诉等情况,亦不存在因侵犯第三方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安全而被立案调查、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起诉等情况。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和《关于发布的公告》的规定,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设备和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软件产品不属于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不属于进行强制认证和检测后方可销售的产品。测评工作未完成对发行人业务开展、经营活动、财务状况以及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2)未完成等级保护测评工作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查验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和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home/?navPage=0),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完成等级保护测评工作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不存在因未办理等级保护测评而被立案调查、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起诉的情形。
(二)如由于发行人未完成相关工作而导致发行人被处罚或者遭受其他风险,发行人控股股东是否已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避免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遭受损失。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山提供的文件,黄山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人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积极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
公司目前尚未完成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不会对公司业务开展、经营活动、财务状况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如由于公司未完成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而导致公司被处罚或者遭受其他风险,本人将无条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保证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且上述承诺在本人对发行人拥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或对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三)对照招股说明书现有表述,对前述情况进行补充披露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六、公司业务经营许可和认证情况”中补充披露“(十一)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产品等级保护测评工作的开展情况”。
核查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开展等级保护测评等安全保护工作并具备明确的开展计划。等级保护测评对发行人业务开展、经营活动、财务状况以及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完成等级保护测评工作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不存在因未办理等级保护测评而被立案调查、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起诉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山已作出的承诺,能够保护发行人与其他股东权益。针对上述情况,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的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石之恒
蔡嘉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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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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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务所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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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深
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关于深圳市财
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现信达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12月9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19〕759号《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之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含义相同。信达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补充。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正 文
问题二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等级保护测评等安全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明确相关工作的开展计划,说明未办理情况对发行人业务开展、经营活动、财务状况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结合相关规定分析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如由于发行人未完成相关工作而导致发行人被处罚或者遭受其他风险,发行人控股股东是否已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避免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遭受损失。请发行人对照招股说明书现有表述,对前述情况进行补充披露。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查阅了发行人的说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安全检测服务合同》,查验了中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网(http://www.djbh.net/webdev/web/HomeWebAction.do?p=init),查阅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评审意见表,查验了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和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home/?navPage=0)查阅了《招股说明书》、黄山出具的《承诺函》。
(一)说明等级保护测评等安全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明确相关工作的开展计划,说明未办理情况对发行人业务开展、经营活动、财务状况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结合相关规定分析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1、说明等级保护测评等安全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明确相关工作的开展计划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1)发行人机构版产品开展等级保护测评等安全保护工作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对于机构版软件产品,发行人将相应软件产品交付给证券公司客户后,产品的运营权归属证券公司,发行人无法接触证券公司生产环境下的服务器。发行人提供的软件产品不属于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发行人无需单独对机构版软件产品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
根据《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审计指南 第5部分: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审计指南》”)的规定及发行人的说明,证券信息系统需要进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审计。发行人销售的证券行情交易系统是证券公司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涵盖在证券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审计范围内。审计指南要求证券公司至少每年对系统进行一次等级测评,发现不符合相应等级保护标准要求的及时整改。在证券公司根据审计指南进行的等级保护测评中,未出现因发行人软件产品而导致证券公司未通过等级保护测评的情况。
(2)发行人个人版产品等级保护测评等安全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开展计划
根据《GB/T 22239-2008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 0060—2010)的规定,二级及以下信息系统不需要进行强制等级保护测评,开展自评即可。根
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产品为二级及以下系统,不需要进行强制等级保护测评,
发行人根据相关标准开展信息系统的自评。
《GB/T 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于2019年12月1日实施后,二级信息系统亦需要聘请拥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等级保护测评。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于2019年11月启动等级保护测评及备案相关工作,发行人已与深圳市网安计算机安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网安公司“)签署《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安全检测服务合同》约定深圳网安公司开展行情信息系统等级保护二级测评和安全检测。经信达律师查验中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网(http://www.djbh.net/webdev/web/Hom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eWebAction.do?p=init),深圳网安公司为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
办公室推荐测评机构,具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工作开展情况及计划如下:
序号 等级保护测评流程 完成情况及预计完成时间
发行人已完成证券信息服务产品的企业自选级别工作,
系统定级(包括企业自 确定等级保护工作小组,并完成《通达信用户管理及行
1 定级别和专家评审建 情资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安全保护等级确
议级别两个环节) 定为二级。发行人已进行系统定级的专家评审工作,专
家评审建议系统级别为二级。
发行人已完成《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等需要
系统备案(向公安机关
向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提交备案的相关
2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
文件的准备工作,并已提交给深圳网安公司,由其向公
察部门提交备案)
安机关提交备案申请。
深圳网安公司目前正在进行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产品的
3 系统测评
系统测评工作。
发行人将根据测评情况进行整改,预计测评和整改时间
4 整改落实
约五周。
完成测评(出具评测报 深圳网安公司测评通过并出具测评报告后,相关测评报
告并提交到公安机关 告同步提交给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预
5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 计取得测评结果通知书时间约三周。发行人证券信息服
察部门) 务产品等级保护测评工作预计在2020年2月底完成。
根据上述情况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产品等级保护测评工作预计在2020年2月底完成。
2、说明未办理情况对发行人业务开展、经营活动、财务状况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结合相关规定分析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1)未办理情况对发行人业务开展、经营活动、财务状况以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查验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和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home/?navPage=0),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而被立案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因对客户、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安全的侵犯行为而被立案调查、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起诉等情况,亦不存在因侵犯第三方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安全而被立案调查、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起诉等情况。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和《关于发布的公告》的规定,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设备和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软件产品不属于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不属于进行强制认证和检测后方可销售的产品。测评工作未完成对发行人业务开展、经营活动、财务状况以及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2)未完成等级保护测评工作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查验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和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home/?navPage=0),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完成等级保护测评工作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不存在因未办理等级保护测评而被立案调查、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起诉的情形。
(二)如由于发行人未完成相关工作而导致发行人被处罚或者遭受其他风险,发行人控股股东是否已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避免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遭受损失。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山提供的文件,黄山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人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积极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
公司目前尚未完成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不会对公司业务开展、经营活动、财务状况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如由于公司未完成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而导致公司被处罚或者遭受其他风险,本人将无条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保证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且上述承诺在本人对发行人拥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或对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三)对照招股说明书现有表述,对前述情况进行补充披露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六、公司业务经营许可和认证情况”中补充披露“(十一)发行人证券信息服务产品等级保护测评工作的开展情况”。
核查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开展等级保护测评等安全保护工作并具备明确的开展计划。等级保护测评对发行人业务开展、经营活动、财务状况以及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完成等级保护测评工作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不存在因未办理等级保护测评而被立案调查、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起诉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山已作出的承诺,能够保护发行人与其他股东权益。针对上述情况,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的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石之恒
蔡嘉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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