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165 号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日,你公司直通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光一投资与南京观乾民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观乾民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公司 7.71%的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观乾民发。上述交易完成后,光一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18.41%的股份,观乾民发持有公司 7.71%的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此外,交易双方正在洽谈表决权委托事宜。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认真核查后就下述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1. 你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披露公告称,控股股东光一投资与上海东源汇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汇信”)签署合作协议,东源汇信通过提供借款及受让股份的方式帮助光一投资解决债务问题。请核实说明该合作事项的具体进展,是否已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该合作事项是否影响本次协议转让及委托表决权的实施。
2.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在公司IPO时承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总数的25%”。请核实说明本次协议转让是否违反了该承诺。
3. 请结合观乾民发的基本信息、经营业务和专业经验等,核实说明表决权委托的目的及必要性,是否有具体的时间安排,是否已初步确定委托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并结合上述事项的不确定性充分提示风险;请补充说明观乾民发是否存在结构化安排,并结合其合伙期限等充分提示可能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的风险。
4. 观乾民发当日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其在未来 12个月内没有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请结合表决权委托洽谈进展,补充说明上述表述是否准确,若否,请补充更正。
5. 我部关注到,你公司涉及一笔借贷纠纷,涉案金额为2,845万元,被执行人为你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于2019年2月27 日结案。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成为被执行人的原因,是否系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并自查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6. 2018年9月以来,光一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股票质押违约多次被债权人强制平仓或司法拍卖,请逐笔报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最新质押情况、质押警戒线、平仓线,应对质押风险的具体安排,是否存在质押外的其他债务风险。
7. 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在4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4月3日
关于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165 号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日,你公司直通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光一投资与南京观乾民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观乾民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公司 7.71%的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观乾民发。上述交易完成后,光一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18.41%的股份,观乾民发持有公司 7.71%的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此外,交易双方正在洽谈表决权委托事宜。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认真核查后就下述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1. 你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披露公告称,控股股东光一投资与上海东源汇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汇信”)签署合作协议,东源汇信通过提供借款及受让股份的方式帮助光一投资解决债务问题。请核实说明该合作事项的具体进展,是否已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该合作事项是否影响本次协议转让及委托表决权的实施。
2.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在公司IPO时承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总数的25%”。请核实说明本次协议转让是否违反了该承诺。
3. 请结合观乾民发的基本信息、经营业务和专业经验等,核实说明表决权委托的目的及必要性,是否有具体的时间安排,是否已初步确定委托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并结合上述事项的不确定性充分提示风险;请补充说明观乾民发是否存在结构化安排,并结合其合伙期限等充分提示可能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的风险。
4. 观乾民发当日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其在未来 12个月内没有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请结合表决权委托洽谈进展,补充说明上述表述是否准确,若否,请补充更正。
5. 我部关注到,你公司涉及一笔借贷纠纷,涉案金额为2,845万元,被执行人为你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于2019年2月27 日结案。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成为被执行人的原因,是否系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并自查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6. 2018年9月以来,光一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股票质押违约多次被债权人强制平仓或司法拍卖,请逐笔报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最新质押情况、质押警戒线、平仓线,应对质押风险的具体安排,是否存在质押外的其他债务风险。
7. 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在4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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