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 关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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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H(乌)律证渤海意字【2020】第 001 号
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聂晓江、
刘卫基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法律
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的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资
料,并保证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亦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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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20 年 2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
及证券时报刊载、发布了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2020 年 3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
刊载、发布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简称会议通知)。在法定期限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有关本次
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内容等
相关事项;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
议通知还对网络投票的系统、时间、规则及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详
细的说明。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
告》于 2020 年 3 月 28 日在前述媒体刊载、发布。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 日 14:30,在新疆乌鲁木
齐市新华北路 165 号广汇中天广场 39 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召开。召
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原因,
出席会议的部分董事、股东代理人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会。
因工作原因,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主持本次会议。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王景然先
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2 日 9:15 至 2020 年 4 月 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东 8 名,代表
股份 2,937,926,1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5045%。经验证,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现场会
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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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经办律师亦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 38 名,代表股份 288,404,34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6633%。
三、本次股东大会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所载明的议案
一致,没有发生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对议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况。本次会议
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表决前,推举了一名股东代
表及一名监事代表,与经办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本次会议审议
的议案 1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了表决。
在收到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后,负责
计票和监票的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与经办律师共同合并统计了现场
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本
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获得了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交公司三份,本所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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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租
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
章页。)
经办律师:聂晓江
经办律师:刘卫基
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 敏
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2020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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