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0-043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第二期)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
式回购公司股份。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52,492,921股,其中公司已回
购的股份数量为6,000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公司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为252,486,921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2020年3月18日刊登了《上海康达化工新
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4月2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年4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雷州路169号公司行政楼二楼208室(会议
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由于董事长王建祥先生出差,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由公司副董事长姚其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7、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80,024,2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1.6944%。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80,024,1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1.6943%。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1%。
(上述比例数值的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植德
(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具体情
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全资孙公司拟在境外发行美元债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0,024,1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9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0%;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全资孙公司在境外发行美元债券提供担保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80,024,1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9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0%;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姜涛、郑晨晖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代表
的股份数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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