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申请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项。该事项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此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议案内容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45,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胡旻 周俊祥 黄纲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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