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 B0009号
致: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江阴江
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江化微”)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上
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江化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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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江化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集。2020
年3月12日,江化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
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0年4月1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江化微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化微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化微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江化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
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江化微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并经合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数40,939,153股,占江化
微股份总数的37.4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江化微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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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化微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江化微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
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0,938,553股,反对6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0,938,553股,反对6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0,938,553股,反对6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0,938,553股,反对6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40,938,553股,反对6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2019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0,938,553股,反对6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2019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0,938,553股,反对6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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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过。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0,938,553股,反对6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0,938,553股,反对6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江化微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
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江化微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化微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化微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江化微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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