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关注函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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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195 号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联合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实业有限公司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你公司控股股东协鑫集团及国资平台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实业有限公司,拟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不低于5亿元且不高于10亿元。3月2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与肥东县人民政府签署60GW组件及配套项目产业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拟在合肥肥东县循环经济示范园投资建设 60GW 组件及配套产业基地项目,项目分四年四期投资建设,首期15GW,预计投资50亿元人民币。3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全体员工发出增持公司股票倡议书的公告》,你公司控股股东协鑫集团鼓励你公司及并表子公司全体员工买入公司股票,并承诺兜底。
    
    结合3月24日以来你公司股价走势并触及异常波动情形,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问题做出补充披露:
    
    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
    
    1、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45号《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及实施情况公告格式》(以下简称“《增持计划公告格式》”)的要求,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请自查上述增持计划的合规性并披露修订后的增持方案。
    
    2、请说明泗阳经开区实业与协鑫集团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补充披露你公司控股股东及泗阳经开区实业作为增持主体各自拟增持金额或占比情况。
    
    3、上述增持计划下限金额较高,请具体说明增持计划区间范围是否具备合理性,增持主体是否具有完成增持的资金实力,是否就增持资金来源和增持计划的可实现性进行充分论证,如是,请补充披露资金实力的证据或明确的资金来源安排,并按照《增持计划公告格式》要求充分提示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4、协鑫集团在最近6个月内持股比例减少,请按照《增持计划公告格式》的要求补充披露协鑫集团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的减持情况,包括减持股数、价格等。
    
    二、关于产业基地项目投资
    
    5、根据公告,你公司与合肥肥东县人民政府签订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尚需履行董事会等内部决策程序。请结合产业基地项目的投资规模、对公司业务的影响、合作协议的约束性等,说明上述协议签署是否符合你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范要求,签署相关意向合作协议前是否已对该产业基地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研究,签署此类协议应履行的内部程序或授权情况。
    
    6、根据公告,组件项目从2020年起分四年四期投资建设,首期15GW,预计投资50亿元人民币,项目总投资预计180亿元人民币。请补充披露项目实施的进程安排、投资额度的确定依据,并结合你公司账面资金、经营性现金流和资产负债率等财务状况进一步分析项目投资所需资金的来源和具体安排,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具体措施。
    
    7、请结合行业发展趋势、你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等情况,具体分析大幅扩大组件产能并定位“210mm”新型产品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具备相关技术储备,并结合宏观环境、产业政策和主要竞争对手产品定位等情况具体分析对你公司上述项目投资的影响。
    
    8、你公司前期曾多次披露合作框架协议,请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的要求,补充披露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无后续进展或未达预期的情况(适用于披露框架性协议的情形)并进行特别提示,同时分析对经营的影响、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关于增持倡议
    
    8、请补充说明对于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中“增持期间净买入股票均价”的具体确定依据。
    
    9、请根据《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向公司员工发出增持倡议书的信息披露通知》的要求,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并说明相关员工是否构成倡议人的一致行动人。
    
    10、你公司在公告中已提示控股股东质押风险,请向我部提供相关股权质押数量、金额、警戒线、平仓线、违约处置条件、违约处置方式等明细资料。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于2020年4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4月1日
    
    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195 号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联合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实业有限公司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你公司控股股东协鑫集团及国资平台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实业有限公司,拟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不低于5亿元且不高于10亿元。3月2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与肥东县人民政府签署60GW组件及配套项目产业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拟在合肥肥东县循环经济示范园投资建设 60GW 组件及配套产业基地项目,项目分四年四期投资建设,首期15GW,预计投资50亿元人民币。3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全体员工发出增持公司股票倡议书的公告》,你公司控股股东协鑫集团鼓励你公司及并表子公司全体员工买入公司股票,并承诺兜底。
    
    结合3月24日以来你公司股价走势并触及异常波动情形,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问题做出补充披露:
    
    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
    
    1、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45号《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及实施情况公告格式》(以下简称“《增持计划公告格式》”)的要求,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请自查上述增持计划的合规性并披露修订后的增持方案。
    
    2、请说明泗阳经开区实业与协鑫集团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补充披露你公司控股股东及泗阳经开区实业作为增持主体各自拟增持金额或占比情况。
    
    3、上述增持计划下限金额较高,请具体说明增持计划区间范围是否具备合理性,增持主体是否具有完成增持的资金实力,是否就增持资金来源和增持计划的可实现性进行充分论证,如是,请补充披露资金实力的证据或明确的资金来源安排,并按照《增持计划公告格式》要求充分提示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4、协鑫集团在最近6个月内持股比例减少,请按照《增持计划公告格式》的要求补充披露协鑫集团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的减持情况,包括减持股数、价格等。
    
    二、关于产业基地项目投资
    
    5、根据公告,你公司与合肥肥东县人民政府签订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尚需履行董事会等内部决策程序。请结合产业基地项目的投资规模、对公司业务的影响、合作协议的约束性等,说明上述协议签署是否符合你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范要求,签署相关意向合作协议前是否已对该产业基地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研究,签署此类协议应履行的内部程序或授权情况。
    
    6、根据公告,组件项目从2020年起分四年四期投资建设,首期15GW,预计投资50亿元人民币,项目总投资预计180亿元人民币。请补充披露项目实施的进程安排、投资额度的确定依据,并结合你公司账面资金、经营性现金流和资产负债率等财务状况进一步分析项目投资所需资金的来源和具体安排,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具体措施。
    
    7、请结合行业发展趋势、你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等情况,具体分析大幅扩大组件产能并定位“210mm”新型产品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具备相关技术储备,并结合宏观环境、产业政策和主要竞争对手产品定位等情况具体分析对你公司上述项目投资的影响。
    
    8、你公司前期曾多次披露合作框架协议,请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的要求,补充披露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无后续进展或未达预期的情况(适用于披露框架性协议的情形)并进行特别提示,同时分析对经营的影响、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关于增持倡议
    
    8、请补充说明对于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中“增持期间净买入股票均价”的具体确定依据。
    
    9、请根据《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向公司员工发出增持倡议书的信息披露通知》的要求,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并说明相关员工是否构成倡议人的一致行动人。
    
    10、你公司在公告中已提示控股股东质押风险,请向我部提供相关股权质押数量、金额、警戒线、平仓线、违约处置条件、违约处置方式等明细资料。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于2020年4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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