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次修订稿)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二零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2
第二章 声明.................................................................................................................. 4
第三章 基本假设.......................................................................................................... 5
第四章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6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6
第六章 备查文件........................................................................................................ 25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九阳股份、本公司、公司 指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42
本独立财务顾问、本财务顾
指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问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指
告 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订稿)
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
限制性股票 指
到限制的上市公司股票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
激励对象 指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或同级别员工)、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
限售期 指 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在限售期满后,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申请
解除限售 指
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
解除限售期 指
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
授予价格 指
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公司在特定条件下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向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回购价格 指
对象回购每一股限制性股票所需支付的对价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法》
《备忘录 4 号》 指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
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
五入所造成的。
第二章 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均由九阳股份提供,九阳股份已出具相关承
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本独立财务
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报告旨在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出具意见,不构成对九阳股份
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和股东认真阅读九阳股份发布的关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及相关附件的全文。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专业态度出具本报告,并
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五)本报告仅供九阳股份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按《管理办法》、《备
忘录 4 号》等相关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没有委托
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4 号》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出具: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九阳股份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
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
照本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九阳股份董事会下设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
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定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本激励计划,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本激励计划进行了修
订。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根据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共计 499.9960 万股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499.9960 万股,涉及的
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6,751.10 万股的 0.65%。其中,首次授予 487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
量的 97.40%,;预留股份 12.996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6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或同级别员工);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
或劳务关系。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售股 占公司总股
股票数量(股) 比例 本比例
1 杨宁宁 董事、副总裁 500,000 10.00% 0.0651%
2 韩润 董秘、副总裁 200,000 4.00% 0.0261%
3 姜广勇 董事 150,000 3.00% 0.0195%
4 黄淑玲 副董事长 150,000 3.00% 0.0195%
5 裘剑调 财务总监 60,000 1.20% 0.0078%
6 其他激励对象 186 人 3,810,000 76.20% 0.4964%
7 预留部分 129,960 2.60% 0.0169%
合 计 4,999,960 100.00% 0.6515%
注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注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及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
股票均未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注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须在授予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
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并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授予情况的摘要
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于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
准参照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标准确定。
注 4:上述激励对象的职务是 2018 年 5 月拟定《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时的情形,在实施过程中,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发生离职或职务变动情况,导
致上述表格信息有所变化,详见公司相关公告。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首次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认授予条
件成就后予以公告。公司应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后 60 天内按相关规定完
成限制性股票的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如公司高管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
《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由董事会确定。公司应于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依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授予日起 12 个月。在限售期内,激
励对象持有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解除限售安排
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第一次解除限售期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第三次解除限售期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第一次解除限售期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注:以上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可解除限售比例为达成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
最大值的可解除限售比例,实际可解除限售比例将根据实际达成的业绩指标进行调整。
本计划有效期届满后,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予以注销。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1 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499.996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65%;其中首次授予 191 名激励对象共计 487 万股限制性股
票。若剔除 5 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授予的股份数量,其余 186 名激励对象人
均授予股份数量约为 2.05 万股,人均授予数量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的 0.003%,规模较小。公司拟以每股 1 元的价格授予公司激励对象,系根
据各激励对象薪酬综合考量确定,能够匹配各激励对象整体收入水平。
公司现金流稳健,财务状况良好,实施本计划所回购股份产生的费用支出不
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本计划拟以每股 1 元的价格授予,激励
对象亦不必支付过高的激励对价,以保证激励计划的可实施性。公司的发展需要
稳定的团队,以较低的授予价格对公司核心人员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能够实现有效
的激励,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解除限售条件与考核指标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
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条件,除满足上述相关条件外,必须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在 2018 年-2020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公司
营业收入、净利润增长率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之一。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首次授予第一次解除 以 2017 年度为基准年,2018 年销售额增长率不低于 6%,2018 年
限售期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
首次授予第二次解除
以 2018 年度为基准年,2019 年销售额增长率不低于 11%,2019 年
限售期、预留授予第一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
次解除限售期间
以 2019 年度为基准年,按如下标准解除限售:
①2020 年销售额增长率低于 11%,或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低于 9%,
当期限售股份不予解除;
②2020 年销售额增长率不低于 11%,且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首次授予第三次解除
于 9%,解除当期 60%限售股份;
限售期、预留授予第二
③2020 年销售额增长率不低于 13%,且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次解除限售期间 于 11%,解除当期 80%限售股份;
④2020 年销售额增长率不低于 15%,且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 13%,解除当期 100%限售股份。
在符合条件的标准中,解除限售比例按高者计。
注:公司业绩考核条件中的“销售额”是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
“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
规定比例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
规定回购注销。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申请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的,除需满足上表所列
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以外,还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4)激励对象在本计划实施完毕之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5)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挪用资金、职务侵
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严
重失职、渎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前一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
格及以上,则其当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
除限售;若激励对象在前一年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若公司因价格调整导致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低于 1 元/股,则授予价格仍为 1 元/股。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 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
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99.9960 万股,按照上述方法测算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2018 年 5 月 3 日收盘价为 17.35 元/股,假设授予日公
司收盘价为 17.35 元/股),最终确认授予的权益工具成本总额为 8,174.93 万元,
该等成本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
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
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假设 2018 年 5 月授予,则 2018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8,174.93 3,179.14 3,133.72 1,498.74 363.33
注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
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注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
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
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
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
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在以下不得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当公司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当
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并予以注销。
(二)九阳股份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要素:激励对象的确定
依据和范围、股票来源、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其所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其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授予价格、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禁售期、实施激励计划的程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除限售程序、公司和激励
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九阳股份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
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九阳股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一)九阳股份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阳股份为实行股权激励而制定的《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4 号》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九阳股份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九阳股
份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
(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的情形;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已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
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要
求,履行激励对象名单内部公示、召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本激励计划、
由公司董事会依股东大会的授权进行权益授予、公告等必要程序;公司已经履行
了现阶段必须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激励计划不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九阳股份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二)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九阳股份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解除限售等程
序,且这些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4 号》以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九阳股份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操作程
序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九阳股份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九阳股份股票累计
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九阳股份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激励对象的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额度的核查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九阳股份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
规定的: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情况
根据九阳股份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
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九阳股份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
出总额度及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九阳股份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的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
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
1、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测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
定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根据计算参数,公
司对拟授予的 499.996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总成本进行了预测算,本计划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 8,174.93 万元。
2、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对九阳股份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
定的相关规定,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 2018 年 5 月 2 日的收盘价情况,按相关
规定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并选择适当的计算方式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进行预测算。经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 499.9960 万股限制性股票,总成本
为 8,174.93 万元。
假设公司 2018 年 5 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 2018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8,174.93 3,179.14 3,133.72 1,498.74 363.33
注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
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注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
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
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
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
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九阳股份针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的会计处理符
合《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示:
九阳股份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总成本是依据模拟的假设条件,在一定
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做出的预测算,仅供参考。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及
分摊将在公司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六、股权激励计划对九阳股份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九阳股份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授予价格、授予条件、解除限售条件和
时间安排等方面的设置有效地保护了现有股东的权益,同时,还对公司业绩提出
了严格的要求。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
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股东财富的增值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上市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
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正关联变化。
公司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是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发展有直接影响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或同级别员工)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
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是公司战略实施和经营发展的核心力量。这些激
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
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更能将公司管
理团队、核心骨干的利益与公司的经营发展、全体股东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对
保证上市公司经营能力的提高、经营效率的改善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
极的影响。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九阳股份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积极促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增加股东权益。
七、对九阳股份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九阳股份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
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
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且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九阳股份不存在为参与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
八、对限制性股票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性及其影响的核查意见
根据九阳股份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方案,九阳股份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499.996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65%,首次
授予 191 名激励对象共计 487 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 元/股。
上述授予价格是在紧密贴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激励对象薪
酬情况,匹配各激励对象整体收入水平确定的。
(一)该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的合规性及合理性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合规性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
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
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
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
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
出说明。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股票票面金额,即 1 元/股,
符合上述关于授予价格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合理性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 元/股,主要考虑到激励对象不
必支付过高的激励对价,以保证激励的可实施性。公司的发展需要稳定的团队,
以较低的授予价格对公司核心人员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能够实现有效的激励,提高
公司核心力量和团队的凝聚力及创造力。
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 499.9960 万股股票,若剔除 5 位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所授予的股份数量,其余 186 名激励对象人均授予股份数量约为 2.05
万股,人均授予数量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3%,规模较小。
按照目前九阳股份的股价测算,每位激励对象所获得的股票价值规模也较小,且
上述股票只有在激励对象达到解除限售条件,于 4 年内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陆
续解禁。因此,虽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较低,但不存在过度激励的情况,
也避免了公司因支付过多回购价款给公司资金流动性带来的风险。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影响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九阳股份母公司账面的现金和理财产品(可短期
变现部分)总额足以支付因回购用于股权激励的股票所需要的现金,对公司正常
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现金流稳定充足,2017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为 6.89 亿元。根据公司预测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若授予日为 2018
年 5 月,2018 年至 2021 年公司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需摊销的费用分别约为
3,179.14 万元、3,133.72 万元、1,498.74 万元和 363.33 万元,合计 8,174.93 万元。
公司预计在该期间总体经营业绩保持稳定增长,上述费用对公司的利润影响较小。
因此,实施本计划所产生的费用支出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计划是附业绩考核条件的,本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未来年度业
绩保持稳定的增长幅度,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投资者利益。若激励对象未达到
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限制性股票,
有利于保护现有股东的利益。
九阳股份本期激励计划的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
也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亦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
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包括核心业务骨干)和股东形成
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
提高公司业绩,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九阳股份本期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定价依据
和定价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九、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一)九阳股份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管理办
法》、《备忘录 4 号》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符合相关规定,且未损害股东利益。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业绩条件设定和时间安排对激励对象形成有效、长期
的激励和约束。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是一致
的,保护了现有股东的利益。
(四)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的总额度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499.996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65%,比例
较小。
九阳股份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
也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均已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
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九阳股份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明
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设置了销售额和净利润增长率两个业绩指标,该指标有助于直
接反映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成本费用控制能力等,所设定的业绩指
标是综合考虑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
因素,本次修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符合公司经营情况和社会经济状况,指标
设定合理、科学。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
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
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
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
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
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九阳股份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设定充分
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
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置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
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二次修订稿)》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一致的
地方,请投资者以九阳股份公告的原文为准。
(二)作为九阳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
九阳股份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经九阳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备查文件
一、九阳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
稿)及其摘要
二、九阳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文件、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文件
三、九阳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九阳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文件、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文件
五、九阳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六、九阳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