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案
根据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结合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现拟修订《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
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公司住所:山西省运城市 第四条 公司住所:山西省运城市
红旗东街 376 号。 盐湖区红旗东街 376 号,邮政编码:
044000。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54,876 万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人民币。 548,760,000 元。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公 司 根 据经 营 和发 展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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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公司股票的活动。 司股份。
第二十 三条 公司 收 购本公 司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方式; 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二) 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式。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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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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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的本公司股份。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以内不得转
让。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
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他地点。
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东参加。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主持。
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 1 名监事主持。
同推举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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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事项形成决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事项形成决
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 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 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
易事项属本章程第七十六条所述特别 易事项属本章程第七十六条所述特别决
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股 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东的表决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和非关
联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前,通知关联股东回避。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董事总数的 1/2。
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不能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公司董事不能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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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
会。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两 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董事会成员中至
名。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 1/3 独立董 少包括 1/3 独立董事。
事。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 (一)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
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二)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二)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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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度;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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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1 人,副董事 1—2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数选举产生。
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
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 二十 八条 在 公司控 股股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
列形式发出: 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四) 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
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或邮寄或传真送达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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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或邮寄或传真送达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 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
邮件方式进行的,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
之日视为送达日期,但公司应当自传真
或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以电话方式告知收
件人,并保留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记录
及传真或电子邮件回执至决议签署。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
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 :
信息的媒体。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除上述条款变更外,其他条款不变。本修订案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 O 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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