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0-035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恒天融泽公司签署《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乙方”或“上诉人”或“天
马轴承公司”)与恒天融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融泽”或“甲方”
或“被上诉人”)的合同纠纷案,双方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签署《和解协议之补
充协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前期披露情况
1、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收到恒天融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
《付款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相关债权方通知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070)。
2、就原告恒天融泽与公司的合同纠纷案,原告申请财产保全,2018 年 8 月
2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962,540,389.68 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
的财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协助执行通知
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5)。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定于 2018 年 9 月 21 日就本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院第 12 法庭进行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披露的《关
于收到(2018)京民初 82 号案件<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7)。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作出(2018)京民初 82 号案件
《民事判决书》,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天融泽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支付差额补足款本金 9.008 亿元并支付差额补足款收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8)京民初 82 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9)。
5、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于上诉期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
间且法院未出具终审判决之前,公司与恒天融泽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签署《和
解协议》,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作出的(2019)的最高法
民终 1489 号《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披露的《关
于与恒天融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79)。
6、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与恒天融泽签署了《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对原《和解协议》的修订内容
1.原《和解协议》第二条第 2 款修订为:
“喀什耀灼已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与甲方签署《基金份额质押协议》,
约定喀什耀灼将其所持诚合基金全部劣后级有限合伙份额出质予甲方。现甲方同
意,前述质押事项应于乙方或乙方的附属机构在取得诚合基金的全部优先级有限
合伙份额(取得日以工商登记日为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质押登记法律手续,
若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登记手续,喀什耀灼应于
前述时限届满后十日内办理质押公证。”
2.原《和解协议》第二条第 6 款修订为:
“本条第 3-4 款约定的“取得诚合基金的全部优先级合伙份额”及“取得诚
合基金的全部合伙份额”应不得晚于乙方履行完毕对浙江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在乙方及浙江诚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及《合
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后 30 日,且不得晚
于 2020 年 6 月 20 日。
本条约定的任一或全部质押担保,如证券监管法规或乙方章程要求,由乙方
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条约定的任一或全部质押担保被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否决不影响本
协议项下乙方的其他义务。且,若任一或全部质押担保该等决策程序被乙方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否决,乙方应于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
的其他担保。”
3. 原《和解协议》第四条修订为:
“甲方同意免除(2018)京民初 82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乙方的违约金支
付义务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但甲方已支付一审案件受理
费 4,854,502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1,155,048 元,
共计 6,014,550 元,乙方应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含)前向甲方付清。”
二、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协议与原《和解协议》项下相关词语的定义及释
义具有同等含义。
三、对本补充协议或原《和解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以书面形式经各方签
署方能生效。
四、本补充协议是对《和解协议》的有效补充,与《和解协议》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当本补充协议的内容与《和解协议》的约定相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
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以《和解协议》的约定为准。
五、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人名章并经双方加盖公章之
日起成立并生效。
六、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同日披露的《近期诉讼案件情况公告》(公告
编号:2020-036)。
四、本次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与恒天融泽签署的《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是对喀什耀灼将其所持诚
合基金全部劣后级有限合伙份额出质予甲方办理质押登记法律手续与办理质押
公证时限的修改,及对“取得诚合基金的全部优先级合伙份额”及“取得诚合基
金的全部合伙份额”应最迟不得晚于 2020 年 6 月 20 日日期的修改,及对甲方已
支付一审案件诉讼费支付时间的修改。三处修改只是时限与日期的修改,不影响
本期利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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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