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
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2月修订)、《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2月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2020年2月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及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
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
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
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交
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涉及的关联交易价
格和定价方式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2020年度非公
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符合《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 年 2 月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2020 年 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认购对象
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条款
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 洪 符念平 张 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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