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厦
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盈趣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广大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议的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公
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且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交易
事项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
实自查表》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在财务报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我们对此无异议,并将持续了解公司的内
部控制情况。
三、关于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关于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
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0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为满足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
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的事项。
五、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0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 2020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事项,不会影响
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且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从整体上发挥增信措施的作用,可
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 2020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
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聘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
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 2020 年度审计的工作要求。我们
认为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
益。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依照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薪酬制度和有关绩效考核制度确定并执行,薪酬数额符合
公司 2019 年度经营状况,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公司 2020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薪酬方案合理,有利于调动和鼓励公司经营团队的积极性,使其更加勤勉尽
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应尽的义务,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在相关
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的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7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部分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
注销上述9名原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3.00万份,其中
包含7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80万份和2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0.20万份;同意公司
合计回购注销7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84万
股。公司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的数量和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准确。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行为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上述离职人员本次股票期
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的规定,我们对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情况表及专项报告进行了审阅,并查阅了审计资料底稿。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制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
1、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情况。
2、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3,934.11
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重为 0.95%,分别系:
(1)公司将 3,150.00 万元定期存单质押给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由中国银行厦
门市分行出具融资保函为本公司之子公司盈趣科技(匈牙利)有限公司提供借款
担保。(2)公司使用信用授信额度,由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出具融资保函为本公
司之子公司盈趣科技(匈牙利)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担保金额 784.11 万元
人民币。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的对外担保情形,公司亦不存
在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且不存在涉及诉讼
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之情形。
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十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 2019 年度关联交易说明及相关资料底稿,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 2019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且关联交易事
项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二、关于参与投资设立智能物联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参与投资设立招商盈趣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借助产业基金平台,整合各方面的优质资源,充分
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公司的产业链整合和产业扩张,推动公司健康快速发展;本
次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林松华先生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及相关内容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
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
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参与投资设立招商盈趣产业基
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收购子公司股权事项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收购子公司股权事项 2019 年度业绩
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
十四、关于延长《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
资金为核心骨干员工提供首次购房的经济支持,能够减轻员工购房负担,更好地
吸引和留住关键岗位核心人才,进一步完善员工福利制度体系建设。公司免息借
款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未损害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延长《员工
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有效期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14 号——收入》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修订及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
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肖虹、郭东辉、齐树洁
2020 年 0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