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3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核实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兆新能源”)于2020
年3月25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以下简称“东莞公证处”)发来的(2020)
粤莞证函字第176号《核实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事项概述
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14日、8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方式融资及
资产抵押、质押的议案》。因经营发展需要,公司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永
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晟新能源”)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方式向东
莞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信托”)进行融资。东莞信托以不超过65,000
万元受让永晟新能源100%股权所对应的股权收益权,由公司按不超过18%/年的
回购溢价率在36个月内溢价回购;同时,公司拟以永晟新能源及其五家全资子公
司(分别为佛山市中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
伏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永新县海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作质押担保,以自有房产及上述五
家全资子公司的相关设备作抵押担保。2019年9月3日,公司与东莞信托签署了《股
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及其相关抵押、质押合同。《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
合同》约定,永晟新能源100%的股权收益权的转让价款为65,000万元,回购期限
36个月,回购价款由基础回购价款(转让价款的金额)和溢价回购款(永晟新能
源100%的股权收益权的回购溢价率为18%/年)两部分组成,且公司以永晟新能
源及其五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为佛山市中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
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永新县海鹰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作质押担保,
以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的24套房产及上述五家全资子公司的相关设备作抵押担
保。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15日、9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的《关于以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方式融资及资产抵押、质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057)、《关于以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方式融资及资产抵押、质
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7)。
根据公司与东莞信托于2019年9月3日签署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约定,永晟新能源100%的股权收益权的转让价款为65,000万元,回购期限36个月,
目前公司累计收到东莞信托放款508,178,000元;2020年的一季度存续期溢价款应
支付日期为2020年3月21日,截至目前,公司逾期支付东莞信托2020年的一季度
存续期溢价款为21,837,537.93元。
二、《核实函》主要内容
东莞公证处(2020)粤莞证函字第176号《核实函》,主要内容如下:
2019年9月3日,公司与东莞信托就上述事项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
同》、《股权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合同,并向东莞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合
同公证并赋予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东莞公证处出具(2019)粤莞东莞第34004
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
(一)现东莞信托于2020年3月23日向东莞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就双
方履行合同情况陈述如下:
1、上述合同签订后,东莞信托于2019年9月18日向兆新能源放款130,000,000
元、于2019年9月20日向兆新能源放款146,200,000元、于2019年9月24日向兆新能
源放款102,000,000元、于2019年9月25日向兆新能源放款31,400,000元、于2019
年11月21日向兆新能源放款78,578,000元、于2019年12月19日向兆新能源放款
20,000,000元,以上合计508,178,000元(含托业保障基金)。
2、截止到东莞信托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之日,兆新能源已支付首期溢价款共
计人民币4,930,327.18元,2019年第三季度存续期溢价款253,205.56元,2019年第
四季度存续期溢价款18,529,688.32元。
3、截止到东莞信托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之日,兆新能源已逾期支付2020年的
一季度存续期溢价款21,837,537.93元,其他出质人、抵押人也未按照合同约定代
兆新能源履行还款义务;且东莞信托发现兆新能源与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存
在两宗借款合同纠纷。上述情况的发生已经严重损害了东莞信托的合法权益,且
严重影响了兆新能源的社会声誉和履约能力,违反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
同》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约定,东莞信托依约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兆新能源提前
履行回购义务、立即支付所有基础回购价款、溢价回购款及其他应由兆新能源承
担的费用,以及行使担保物权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东莞信托申请对兆新能源及相关出质人、抵押人就上述债务及抵押担保
出具执行证书,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现东莞信托就申请执行范围陈述如下:
1、申请东莞公证处出具(2019)粤莞东莞第3400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
文书公证书的执行证书。
2、申请兆新能源向东莞信托支付目标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530,015,538元(其
中包含基础回购价款人民币508,178,000元,及截止到2020年3月21日的溢价回购
款21,837,538元)、违约金636,019元(该违约金自2020年3月22日当日起算,暂
计至2020年3月23日当日;之后的违约金自2020年3月24日当日起算,以欠付的股
权收益权回购价款为基数、按照0.06%/日的标准,计算至兆新能源实际清偿全部
目标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之日止)。
3、申请兆新能源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宝石西路东侧生产车间4栋夹
层、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宝石西路东侧生产车间4栋一层等24处不动产为上述债
务提供抵押担保。
4、申请兆新能源以其全资子公司永晟新能源的100%股权为上述债务提供质
押担保。
5、申请永晟新能源以其5家全资子公司的100%股权为上述债务提供质押担
保。
6、申请永晟新能源的5家全资子公司以相关设备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7、申请兆新能源、永晟新能源及其5家全资子公司向东莞信托赔偿因实现上
述债权所产生的申请执行证书的公证费631,051.55元,律师费400,000元。
(三)兆新能源应至本《核实函》发出之日起7日内向东莞公证处说明债务
履行情况、担保责任履行情况。若发生如下情况:1、逾期未向东莞公证处说明
债务履行情况及担保责任履行情况,2、向东莞公证处承认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前述合同项下债务事实及担保责任,3、向东莞公证处否认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前述合同项下债务事实、担保责任但不能举证证明的,上述情况均视为兆新能源
承认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前述合同项下债务事实及担保责任,东莞公证处可以依
法签发执行证书。届时东莞信托可凭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执行证
书等相关资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针对《核实函》的回复
公司收到上述《核实函》后,高度重视,于2020年3月27日向东莞公证处复
函,复函主要内容如下:
由于2020年1月以来,全国各地区相继爆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多个省市启
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公司高度重视疫情发展情况,坚决贯彻落实
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因公司精细化工业务、生
物基可降解新材料业务均为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厂区人员密集且在职员工多为外
地员工,致使公司未能按原计划复工生产;同时,由于上下游客户亦未能按时复
工,给公司原材料采购、物流、国内外销售等均造成了很大的困难,相关业务受
到较大影响;而且公司光伏电站业务亦因疫情影响,电网公司及业主企业电费对
接人员延期复工及当地交通封闭等,电站抄表、发票递交、结算手续无法正常办
理,导致电费结算延期,当期收益减少。
从2019年与东莞信托合作以来,公司一直坚守合同,按期支付应付的各项信
托保障基金及相关溢价款项,基于双方良好的合作基础,而的确因今年突发疫情
原因,全国上下商户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打击,而实体经济尤甚,各地政府也纷纷
出台支持实体经济的相关贷款、减免利息、减免税收等政策,希望东莞信托给予
公司宽限的时间来筹措资金,以尽快支付该笔逾期的溢价款项。关于东莞信陈述
的相关合同履行情况与事实不符:
1、公司一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东莞信托截止复函出具之
日仍有14,182.2万元额度款项未向公司发放。并且,2020年2月份,公司曾以书面
形式函告东莞信托,要求其根据公司新年资金计划安排,依约尽快安排发放剩余
额度款项。但东莞信托一直未依约发放剩余额度款项,致使公司新年资金计划安
排无法如期开展,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计划。
2、关于公司与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的两宗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已
达成和解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
3、根据《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东莞信托申请计
算违约金的基数与约定不符,按合同约定,应是以逾期未支付的款项为基数。
4、《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等合同,名为股权收益权回购,实为借
贷,且综合利息加逾期利息远超36%,违反强制性规定,本金和利息计算应当经
过法院实体审理,不宜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在当前疫情严重影响全国经济正常运转情况下,国务院也三番五次强调金融
机构要支持实体企业的发展,东莞信托作为广东省重要的金融机构,公司真诚希
望能够与实体企业共克时艰,一起度过这段经济运行艰难时刻。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根据公司与东莞信托于2019年9月3日签署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
同》约定,永晟新能源100%的股权收益权的转让价款为65,000万元,回购期限36
个月,目前公司累计收到东莞信托放款508,178,000元;2020年的一季度存续期溢
价款应支付日期为2020年3月21日,截至目前,公司逾期支付东莞信托2020年的
一季度存续期溢价款为21,837,537.93元。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东莞信托协商,争
取尽快就上述事项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2、根据东莞公证处《核实函》显示,若东莞公证处就上述事项出具(2019)
粤莞东莞第3400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证书,东莞信托可
凭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执行证书等相关资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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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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