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2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Wuxi Best Precision Machinery Co., Ltd
    
    无锡市鸿桥路801-2702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
    
    第一节 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发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拟选择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
    
    一、年产700万件新能源汽车功能部件及涡轮增压器零部件建设
    
    项目
    
    (一)有利于持续布局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顺应行业大势
    
    按照汽车中长期产业规划,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2025年将达到500万辆,2030年将达到800万辆左右,新能源汽车是汽车产业发展和转型的方向。为了在现有业务做强做大的同时拓展产业链,公司大力引进新能源汽车领域优秀技术、营销人才队伍,涉足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部分核心零部件的研究、开发和试生产
    
    工作,重点布局新能源汽车轻量化结构件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公司通过收购易
    
    通轻量化技术(江苏)有限公司,快速布局新能源汽车车载充电模组等轻量化产
    
    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直接切入新能源汽车领域,实现公司战略转型的跨越
    
    式发展。同时,充分借助资本市场平台,兼并收购了全球知名新能源汽车厂商特
    
    斯拉的长期零配件供应商苏州赫贝斯,依托其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市场资源优势,
    
    大力推动公司在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延伸布局。
    
    公司成功交付客户盖瑞特(原霍尼韦尔)氢燃料电池核心配套组件,应用于日本本田clarity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制造,并且成功通过了博世中国(Bosch (China))对公司氢燃料电池汽车零部件的现场审核,正式取得供应商代码,成为其合格供
    
    应商。同时,公司还积极投入到与客户共同合作开发的的氢气压缩泵项目、电子
    
    冷却泵等节能减排项目,切实为后续快速大规模进入新能源产业链积累了丰富制
    
    造经验和技术储备。
    
    本次募投项目能够进一步丰富公司在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领域的产品结构,顺应行业发展趋势,提升公司在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中的竞争力。
    
    (二)符合公司成为“智能制造系统集成服务商”的战略定位
    
    公司立足“智能制造系统集成服务商”的战略定位,积极打造“工业4.0”创新发展道路,在不断提升公司产品智能化、自动化水平的同时,深入打造智慧工厂以及挖掘工业大数据,精准对接公司“智能制造”产业布局。在智能装备领域,公司作为“客户”和“供应商”的双重角色,一方面利用自身装备的集成优势,支撑公司精密零部件加工产业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利用精密加工产业实际使用中积累的经验,提升智能装备的集成能力和操作体验,为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整体解决方案。
    
    基于多年来积极探索并布局智能装备产业,公司凭借应用于航空工业的“复杂大部件机器人智能装配关键技术”项目荣获2018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公司为战略客户上汽通用提供的“加工系统自动化改造升级集成服务项目”,重
    
    点改造了闲置加工中心设备,恢复机床本体精度,通过集成升级为少人化、无人
    
    化的自动化加工智能生产线,有效地解决了客户闲置设备资源的再生利用,公司
    
    凭借优质的技术和服务,荣获上汽通用2019年度“质量创领奖”。公司智能制造
    
    进入了快速发展通道,本次募投项目切实符合公司“智能制造系统集成服务商”
    
    的战略定位。
    
    (三)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战略目标
    
    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分别于2016年12月23日、2018年6月22日发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随着排放及油耗标准的日趋严格,涡轮增压器作为汽车等领域内燃机的重要配件,可提高汽油发动机近 20%的燃油效率、柴油发动机近 40%的燃油效率,因节能减排效果显著,技术成熟,成本较低,目前已成为业内公认的降低发动机油耗和减少废气排放的主要技术措施之一。
    
    另外实施更高的排放标准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这将导致新一轮的换车潮,换代需求带动汽车消费增加并最终传导到汽车零部件市场发展的效应将得以体现。环保排放标准的提高促使汽车制造商尤其是发动机零部件制造商研发和制造环保性能更高的产品。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战略目标。
    
    (四)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和业绩稳定增长提供战略保障
    
    公司有20多年精锻生产经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压力机壳和全加工叶轮生产技术,根据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在汽车整体市场饱和增长的情况下,调整产品结构,以公司先进的现有技术为依托,积极开拓市场;充分发挥公司精密工艺装备及生产技术优势,先期进入新能源汽车等供应商体系,可以赢得先机,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和业绩增长提供战略保障。
    
    二、补充流动资金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拟使用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7,000.00万元。
    
    近三年来,公司业务保持高速发展态势,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67,070.03万元、74,475.71万元和80,185.72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9.34%。为保证公司符合行业快速发展的趋势,公司需要补充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业务规模扩展的需求,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同时,公司高度重视技术研发,持续不断推进新产品、新技术的投入开发工作,建立了高效的研发团队,形成了规范化、系统化、流程化的研发体制。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研发投入分别为2,697.51万元、3,355.25万元和3,975.75万元,随着公司加快布局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公司将持续快速研发以及充分发挥公司体系内上下游研发平台良性互动的作用,不断推出更高端、质量优良、更符合客户需求的新产品,以提高产品议价能力与竞争力。新产品的研发和相关资金的持续投入使得公司的流动资金需求增加。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可转债给予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原股东亦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比例及数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或者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合理性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一)债券利率及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发
    
    行证券的一般规定
    
    (一)发行人最近两年盈利
    
    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公W[2019]A410号”和“苏公W[2020]A151号”审计报告,2018年度、2019年度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5,877.86万元、16,781.5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4,528.15万元、15,374.69万元。
    
    发行人最近两年盈利,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二)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其他控制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核,并在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苏公[2020]E1113号)中指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的标准于2019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二年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发行人上市以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了现金分红,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的规定。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款“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规定。
    
    (五)发行人自主经营管理,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五款“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的规定。
    
    (六)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3、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不存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5、不存在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6、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七)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二、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殊规定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的规定。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利率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的规定。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本次可转债已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将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的规定。
    
    (四)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的规定。
    
    (五)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
    
    (4)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
    
    (5)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6)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7)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8)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次可转债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的相关规定。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的规定。
    
    (七)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规定。
    
    (八)可以约定赎回条款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九)可以约定回售条款;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的规定。
    
    (十)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的规定。
    
    (十一)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同时,发行人将在募集说明书中对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进行相关约定。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规定。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六节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假设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及公司所处行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公司2020年6月底完成本次公开发行,且分别假设2020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即转股率为0)和2020年12月31日全部转股(即转股率100%)两种情形(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本次发行的转股价格为19.60元/股(该价格为公司股票于2020年3月25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与2020年3月25日前一个交易日交易均价较高值,该转股价格仅为模拟测算价格,并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测。
    
    5、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6,781.51万元和15,374.69万元,假设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2019年基础上按照0%、10%、20%的业绩增幅分别测算(上述增长率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7、假设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费用的影响。
    
    8、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9、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0年盈利情况和现金分红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2020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项目                    2019年度         2020年度/2020.12.31
                                            /2019.12.31     全部未转股     全部转股
     期末总股本(万股)                        20,000.00       20,000.00     23,061.22
     假设 1: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6,781.51       16,781.51     16,781.5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15,374.69       15,374.69     15,374.69
     者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84            0.84          0.7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84            0.84          0.7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0.77            0.77          0.67
     /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稀释收益(元           0.77            0.77          0.67
     /股)
     假设 2: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6,781.51       18,459.66     18,459.6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15,374.69       16,912.16     16,912.16
     者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84            0.92          0.8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84            0.92          0.8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0.77            0.85          0.73
     /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稀释收益(元           0.77            0.85          0.73
     /股)
     假设 3: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2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6,781.51       20,137.81     20,137.8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15,374.69       18,449.63     18,449.63
     者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84            1.01          0.8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84            1.01          0.8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0.77            0.92          0.80
     /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稀释收益(元           0.77            0.92          0.80
     /股)
    
    
    二、填补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加强募投项目推进力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等措施提升公司运行效率,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
    
    (二)优化公司投资回报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已经建立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时制定了相应的《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以细化《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的条款,确保股东对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
    
    (三)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经过长期的业务积累,已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和一定的技术积累。公司将通过加强研发等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努
    
    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
    
    (四)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任何情形下,本公司/本人均不得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相应补偿责任。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承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
    
    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贝斯特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