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0-014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
资子公司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套公司”)
就与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盛华”)的EPC总承
包合同纠纷,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
请。2016年7月15日,成套公司收到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2016)冀民初4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根据成套公司
的财产保全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2016)冀民初
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河北盛华银行存款1.82亿
元或其它等值财产。
成套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民事反诉状》,河北盛华于2016年10月12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了反诉,被反诉人为成套公司和中蓝建设工程局(以下简
称“中蓝建设”)。反诉请求为:(1)判令被反诉人中蓝建设向反诉
人支付房屋租赁费人民币53.4864万元,被反诉人成套公司承担连
带偿还责任,所欠租金从承包费中予以扣减;(2)反诉诉讼费用由
两被反诉人承担。2017年10月12日,成套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
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冀民初45号之一],河
北盛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成套公司和中蓝建设
的上述反诉请求。
2017年11月15日,成套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民事反诉状》,河北盛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反诉,
被反诉人为成套公司,第三人为中蓝建设,将与本次诉讼合并审理。
反诉请求为:(1)判令被反诉人成套公司返还反诉人承包合同款,
返还金额暂定为人民币1,000万元,最终以本诉认定的实际结算额
为准计算;(2)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成套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收到(2016)冀民初45号《民
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对本案做出
一审判决:(1)河北盛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成套公司欠
款1,560,375.58元;(2)驳回成套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3)驳
回河北盛华的反诉请求。
鉴于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初45号《民事判决
书》的判决结果不服,成套公司已行使上诉权,并在法定要求时间
内提交了《民事上诉状》。同时,河北盛华亦不服本案判决并提起
了上诉。
上述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披露的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0),以及
分别于2016年11月4日、2017年10月14日、2017年11月17
日、2019年5月25日、2019年6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
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6-060、2017-056、
2017-062、2019-027、2019-037)。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成套公司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已做出(2019)最高法民终152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案件发回重审。该《民事裁定书》主要内
容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河北盛华与成套公司订立
的《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电石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
同》无效的依据不充分。
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将成套公司主张的土建工程停
工损失与河北盛华提出的土建工程质量损失直接冲抵缺乏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案涉项目设备相关费用未做
出认定的处理欠妥。
4.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重要证据的采信程序存在
瑕疵。
5.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如下:
(1)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初45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套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5,740元,上诉人河
北盛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162元予以退回。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将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目前暂无法判断本
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和
落实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52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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