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景永、左春燕、刘学中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40号
刘景永、左春燕、刘学中: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壕环境”)全资子公司华盛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燃气”)于2016年4月以现金方式收购你们及其他4名交易对手方(以下合称“交易对手方”)持有的霸州市正茂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霸州正茂”)51%股权。交易对手方与华盛燃气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承诺霸州正茂2016年至2018 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0万元、5,000万元、6,000万元,如霸州正茂未完成业绩承诺,交易对手方将按其持股比例以所持霸州正茂的剩余股份进行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霸州正茂 2016 年至 2018 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402.04 万元、-2,468.21 万元、-1,774.71 万元,均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股权收购协议》,交易对手方合计应向华盛燃气无偿转让霸州正茂49%股权及支付18,684.96万元业绩补偿款,其中你们应当分别按照5%的比例承担补偿责任。截至本监管函出具日,你们仍未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违反了此前作出的承诺。
你们作为天壕环境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11.11.1
条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1.4条、第
2.11条、第11.11.1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
及时整改。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3月24日
关于对刘景永、左春燕、刘学中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40号
刘景永、左春燕、刘学中: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壕环境”)全资子公司华盛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燃气”)于2016年4月以现金方式收购你们及其他4名交易对手方(以下合称“交易对手方”)持有的霸州市正茂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霸州正茂”)51%股权。交易对手方与华盛燃气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承诺霸州正茂2016年至2018 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0万元、5,000万元、6,000万元,如霸州正茂未完成业绩承诺,交易对手方将按其持股比例以所持霸州正茂的剩余股份进行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霸州正茂 2016 年至 2018 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402.04 万元、-2,468.21 万元、-1,774.71 万元,均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股权收购协议》,交易对手方合计应向华盛燃气无偿转让霸州正茂49%股权及支付18,684.96万元业绩补偿款,其中你们应当分别按照5%的比例承担补偿责任。截至本监管函出具日,你们仍未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违反了此前作出的承诺。
你们作为天壕环境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11.11.1
条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1.4条、第
2.11条、第11.11.1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
及时整改。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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