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数字:关于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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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810      证券简称:创维数字       公告编号:2020-014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
            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

展成果,形成投资者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

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

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在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发展目标、新老股东的

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2、公司该未来三年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

政策,给予公司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

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条件如下: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及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若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不断发展的经营规模不相匹

配时,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发放股票

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但董事会应遵循“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分红”的原则,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所处发

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公司具有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并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

对相关因素的合理性进行必要分析或说明,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

充分讨论,并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2、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提出明确意见。独立董事也可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或既定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拟修改的

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董

事会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应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5、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依职权制订并由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发表明

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两次现金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七)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

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

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

计划。

   (八)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订和执行

情况。

   四、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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