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0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兆新股份”)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03月22日9:00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以
紧急会议方式召集与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03月21日以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
事。
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一致同意
推举蔡利刚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关
于同意公司股东提请公司监事会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于2020年3月18日收到公司股东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通正源”)和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融信托”)联合提交的《关于提请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且公司已于2020年3月19日在《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监事会收到股东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的公告》及2020年3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了《关于提请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
会议以 2 票反对,1 票弃权,否决了《关于同意公司股东提请公司监事会召
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监事会主席黄浩先生对该议案投弃权票,理由如下:
因公司股东提请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本人存在关联,故弃权。
监事蔡利刚先生、监事郭茜女士对该议案投反对票,理由如下:
1
一、第三方律师意见
公司监事认真审阅议案内容,并咨询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专业法律
意见,律师认为:
1、基于《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要求,以及董事会、
监事会的不同职责与分工,公司股东只有在满足法定的前提条件下才有权提请监
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只有在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但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前提条件下,才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如果,“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董事会已经履行职责,同意其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下,再以同样的议案、议题向监事会提议召开同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程序上不合规,并且可能会造成公司治理的混乱。
2、兆新股份董事会已同意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不存在《关
于提请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中所称的“不同意召开”的情形,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提请监事会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前提条件不具备,法律依据不充分。
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提请兆新股份董事会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董事会已经公告同意,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临时取消原定的召开时间,
囿于对疫情发展及防控进展无法预知、预测,暂无法确定重新召开时间。因此《关
于提请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中关于“董事会以决议取消的方式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观点是对
兆新股份董事会公告的误读。
二、监事的说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要求,并咨
询第三方专业法律意见,蔡利刚、郭茜两位公司监事反对该议案。
(2)兆新股份监事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同兆新股份董事会沟通,督促董
事会及管理层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疫情防控措施,在有效保障人员健康安全的前
提下,尽快确定恢复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具体安排,依法保障
股东合法权益。目前相关沟通事宜进展顺利。
2
(3)为维持公司的稳定发展,维护股东和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公司
监事,我们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督促董事会和管理层加
强与股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交流沟通,督促董事会尽快完善并落
实临时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事宜。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3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