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
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泰永长征”)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
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经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
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或“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综合考虑公
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健全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对公司股利分配作出制度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如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且该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
障公司具备现金分红能力。在满足现金分红情况下,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适当的进行股票红利分配。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与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股东、独立董事、监
事的意见,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1、如在已制定的规划内,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需要调整规划的,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实际情况对规划进行调整。新制定的规
划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后执行,调整后的分
红回报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2、董事会在审议分红回报规划调整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三
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的分红回报规划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分红回报规划调整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 未来三年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
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二) 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在满足下列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或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但董事会认为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使用构成重大压力,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
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人民币 5,
000 万元。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但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需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低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 15%。但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真实合理因素
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
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六)未进行现金分红时应履行的程序
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金利润
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
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调整机制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
况制定。公司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独立董事应当
就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将预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
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
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
有关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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