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暂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1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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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暂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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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星通”、“公司”)的委托,就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暂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以下统称“本次解除限售”)出具本法律意见。
就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现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北
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
告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本法律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
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
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
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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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北斗星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4、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
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6、本法律意见仅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一)2016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2017 年 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向胡刚等部分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以
2017 年 2 月 23 日为本次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胡刚等七名激励对象
授予 7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意见。2017
年 3 月 9 日,公司于巨潮网发布《关于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
告》,本次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登记的激励对象为 6 人,登记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 69.5 万股。
(三)2018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6 名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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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所持有的 26.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明确意见。
(四)2019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暂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符合解限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 20.85 万股解除限售。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意见。
(五)2019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
同意对胡刚等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行权条件激励对象的 643,005 股限制性
股票回购注销及 915,955 份股票期权注销。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
确意见。
(六)2020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暂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符合解限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 9 万股解除限售。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票解除限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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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及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9 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北京北
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16),公司暂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3
月 14 日。根据《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
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暂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目前已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激励对象当期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占所获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3、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及其成就情况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计报告;
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3 月 27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
1 [2019]003121 号)以及北斗星通
审计报告;
出具的承诺,公司不存在《管理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
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的;
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执行信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录查询平台(http://shixin.cs
2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rc.gov.cn/honestypub/)检索查
场禁入措施;
询,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的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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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2019]003121 号),公司 2018 年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度 的 营 业 收 入 为
3
的业绩指标为以 201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 3,051,035,392.65 元,以 201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年 营 业 收入 1,107,853,563.95
元为基数,增长率为 175.40%,
公司业绩符 合本次 解除限售条
件。
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根据《考核办法》,对
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打分,激励对象依照个
人绩效考核得分确定个人绩效考核系数,进而确
定其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
激励对象当年可实际解除限售数量=当年
根据公司对本次解除限售的
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个人业绩考核系数。个人业
4 名激励对象 2018 年度的个人绩
绩考核系数与考评得分的关系如下:
效的考核结果,4 名激励对象的
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评价表
考核得分均≥70 分(等级为 A
4 等级 A B C
级),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因此上
考核系数 1 0.7 0
述 4 名激励对象均满足了暂缓首
评分 70>评分
考核结果 评分<60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
≥70 ≥60
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考核得分需达到 60 分及以上方可
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考核得
分大于 70 分的,可以全部解除限售;考核得分
大于等于 60 分小于 70 分的,可按上表所示比例
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得分小于 60 分的,不能解
除限售。
三、暂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暂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
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暂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
数为 4 名,可解除限售的暂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0,000 股,占公司目
前总股本比例为 0.0184%。
2、暂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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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股
已解除限售的 本次可解除限售
暂缓首次授 剩余未解除限
暂缓首次授予 的暂缓首次授予
姓名 职务 予的限制性 售的暂缓首次
的限制性股票 的限制性股票数
股票数量 授予的限制性
数量 量
刘孝丰 副总经理 75,000 52,500 22,500 0
副总经理、财
刘光伟 75,000 52,500 22,500 0
务负责人
王增印 副总经理 75,000* 43,500 22,500 0
解海中 副总经理 75,000 52,500 22,500 0
合计(4 人) 300,000 201,000 90,000 0
注:刘孝丰、刘光伟、王增印、解海中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有的暂缓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
行禁售期的有关规定。
*王增印由于 2016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等级为 B 级,公司在 2017 年回购注销了其限制性股
票 9000 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
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符合《激励计划》中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
手续。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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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罗会远: 王肖东
胡政生
2020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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