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稿)
(经公司2020年3月19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度,以实现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一项战略性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工作内容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根据公司目前的机构设置状况,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信息;
(四)通过公司网站和电子邮箱与投资者沟通;
(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六)一对一沟通;
(七)现场参观;
(八)回复电话咨询;
(九)接受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第十八条 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除现场投票外,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时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 网络平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通过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已设立公开电子信箱。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一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有相同要求,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条 公司可应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要求,安排他们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已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咨询电话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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