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对本次公司向关联方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是基于防疫保供背景下的生产经营和发展,交易条款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合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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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名:
沈亦文
黄永庆
杨志达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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